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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吉发〔2014〕21号)以及《吉林省2015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施方案》(吉农居〔2015〕1号)的精神和要求,坚持“尊重农村实际、尊重农村特色、尊重农村要求、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的原则,牢固树立“循环经济理念、绿色经济理念、建设两型城市理念、城乡并重理念”,结合我市农村实际,通过政府推动,市、县、乡、村联动,农民行动,深入开展以“六清”为重点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让吉林市农村干净起来、绿起来、美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