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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历史的长河中,清束民初可以说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时期。它既代表了一个时代的结束,也代表了一个时代的开始,此时的中国包括立法在内的很多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农民组织立法的出现正是这种改变的一种表现形式。具体来看,清末民初的农民组织立法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确定公民结社权利的宪法及宪法性文件;二是限制公民结社权利的法律和政令;三是有关农会的法律和政策。客观上它们的产生开启了近代以法律来确认和规范公民权利的先河,表现出了近代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人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