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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个人财富的快速增长和个人消费信贷量的急速增长,债权债务关系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果没有一部系统的《自然人破产法》来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规范调整,就势必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利益都无法得到保障,也不利于经济发展,社会秩序的稳定,这违背了破产制度的初衷。而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国际发展趋势,特别是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发展前期,还没有具体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立法來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合法利益,为了使债权人债务人充分实现自身权利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应该尽快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关键词自然人 破产债权人 许可免责 复权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053-01
一、自然人破产制度概述
自然人破产是指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按照破产程序,在保留他和他所供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要的生活用品情况下,将其财产拍卖,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债权人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一)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资产不断增加,个人参与炒股、炒房,利用信用卡和贷款消费的比例已经越来越高。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很难避免经济上的大起大落,因贷款炒股、炒房及信用卡大额透支造成个人资不抵债、无力还款的情况时有发生,未来则可能进一步增加。但在我国,并没有自然人破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个人资不抵债后,往往出现债主苦心追债、债务人四处逃债的局面,有的甚至造成悲剧,引发社会矛盾;根据日本官方的统计调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日本因破产自杀的每年约1300人,离家出走的每年约12000件。银行索债不成,造成呆账坏账,成为影响金融体系安全的潜在炸弹。因此,很有必要根据国际经验,尽快引入个人破产制度,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人破产法》。
(二)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成为“顾全大局”的理性选择
如果自然人具有有破产能力,具备破产主体资格,自然人就可以通过破产免责,解除剩余债务,这相当于多数债权人共同来分担这部分剩余债务或者说多数债权人只是分别减少了自己的收益,而对于债务人来说,却有可能获得新生,重新投入到社会经济生活中去。由此可见,自然人破产制度对社会安全、社会经济和个人的价值追求和实现有着积极的作用,因此成为人类社会的理性选择。
三、自然人破产制度的配套制度建设
为保障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实现其法律价值,笔者认为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中需要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
(一)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存款实名制
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又称为个人财产收入申报登记制度,它是指某些特定层次或特殊行业的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自己的财产收入,向社会公开自己的财产状况,并由此接受国家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一项法律制度。通过建立和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可以界定破产人的财产范围,使破产人的个人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界限严格区别开来,使得破产管理人能够快速、清晰地管理破产人的财产,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破产人通过非法手段隐匿、转移财产,从而使这部分财产得以用于破产分配。我国已经于2000年4月1日起实行了个人存款实名制,通过存款实名制,破产管理人可以掌握破产人的财务状况,了解破产人的资金流动情况,有利于查清破产人的个人信用状况,同时也可以防止破产人隐匿财产和非法转移资金。
(二)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社会保障制度和个人破产制度一样,都是与市场经济相伴而生的现象,这一点已为各国发展市场经济所证明。在社会保障制度中要规定“自由财产”的范围,留给债务人生活必需费用,赋予其“再生”机会。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不同,企业破产后可以消亡,但个人破产后个体仍然存在,必须给予自然人“再生”的机会;同时要严格限制和监督破产者的日常行为。建议借鉴香港的立法经验,规定在破产期间,破产者只能享受基本生活,其行为受到严格限制,如不准购买高价物品,不准奢侈消费,不能购买房屋等高价值固定资产,不得炒股,不能自费出国旅游,不能再贷款借钱等。
(三)建立许可免责制度和复权制度
构建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时,建议要严格个人破产条件,建立许可免责制度,防止出现利用破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免责应当是一种许可免责,世界各国关于免责制度的立法例主要有两种:一为当然免责制度,即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人便自动获得免责,无须提出申请而经法院许可。二为许可免责制度。各国破产法大都规定了许可免责。如德国和日本就是许可免责的国家。
随着经济的发展,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将弥补我国破产立法上的空白。近二三十年来,消费信贷在全球快速发展,在这种背景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一方面有利于金融机构完善风险管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护诚实的、由于各种原因陷入财务困境的消费者。在当前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如果能借鉴国外法律制度,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建立行之有效的自然人破产制度,必将会使我国经济更加快速发展,社会秩序更加稳定,更加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林代伦.中国市场经济法律教程.中国发展出版社.2004.
[2]王东敏.新破产法阴暗解读与实务操作.法律出版社.2007.
[3]范健,王建文.破产法.法律出版社.2009.
[4]罗培新.破产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5]赵万一.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01.
关键词自然人 破产债权人 许可免责 复权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053-01
一、自然人破产制度概述
自然人破产是指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按照破产程序,在保留他和他所供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要的生活用品情况下,将其财产拍卖,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债权人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一)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资产不断增加,个人参与炒股、炒房,利用信用卡和贷款消费的比例已经越来越高。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很难避免经济上的大起大落,因贷款炒股、炒房及信用卡大额透支造成个人资不抵债、无力还款的情况时有发生,未来则可能进一步增加。但在我国,并没有自然人破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个人资不抵债后,往往出现债主苦心追债、债务人四处逃债的局面,有的甚至造成悲剧,引发社会矛盾;根据日本官方的统计调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日本因破产自杀的每年约1300人,离家出走的每年约12000件。银行索债不成,造成呆账坏账,成为影响金融体系安全的潜在炸弹。因此,很有必要根据国际经验,尽快引入个人破产制度,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人破产法》。
(二)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成为“顾全大局”的理性选择
如果自然人具有有破产能力,具备破产主体资格,自然人就可以通过破产免责,解除剩余债务,这相当于多数债权人共同来分担这部分剩余债务或者说多数债权人只是分别减少了自己的收益,而对于债务人来说,却有可能获得新生,重新投入到社会经济生活中去。由此可见,自然人破产制度对社会安全、社会经济和个人的价值追求和实现有着积极的作用,因此成为人类社会的理性选择。
三、自然人破产制度的配套制度建设
为保障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实现其法律价值,笔者认为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中需要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
(一)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存款实名制
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又称为个人财产收入申报登记制度,它是指某些特定层次或特殊行业的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自己的财产收入,向社会公开自己的财产状况,并由此接受国家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一项法律制度。通过建立和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可以界定破产人的财产范围,使破产人的个人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界限严格区别开来,使得破产管理人能够快速、清晰地管理破产人的财产,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破产人通过非法手段隐匿、转移财产,从而使这部分财产得以用于破产分配。我国已经于2000年4月1日起实行了个人存款实名制,通过存款实名制,破产管理人可以掌握破产人的财务状况,了解破产人的资金流动情况,有利于查清破产人的个人信用状况,同时也可以防止破产人隐匿财产和非法转移资金。
(二)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社会保障制度和个人破产制度一样,都是与市场经济相伴而生的现象,这一点已为各国发展市场经济所证明。在社会保障制度中要规定“自由财产”的范围,留给债务人生活必需费用,赋予其“再生”机会。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不同,企业破产后可以消亡,但个人破产后个体仍然存在,必须给予自然人“再生”的机会;同时要严格限制和监督破产者的日常行为。建议借鉴香港的立法经验,规定在破产期间,破产者只能享受基本生活,其行为受到严格限制,如不准购买高价物品,不准奢侈消费,不能购买房屋等高价值固定资产,不得炒股,不能自费出国旅游,不能再贷款借钱等。
(三)建立许可免责制度和复权制度
构建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时,建议要严格个人破产条件,建立许可免责制度,防止出现利用破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免责应当是一种许可免责,世界各国关于免责制度的立法例主要有两种:一为当然免责制度,即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人便自动获得免责,无须提出申请而经法院许可。二为许可免责制度。各国破产法大都规定了许可免责。如德国和日本就是许可免责的国家。
随着经济的发展,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将弥补我国破产立法上的空白。近二三十年来,消费信贷在全球快速发展,在这种背景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一方面有利于金融机构完善风险管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护诚实的、由于各种原因陷入财务困境的消费者。在当前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如果能借鉴国外法律制度,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建立行之有效的自然人破产制度,必将会使我国经济更加快速发展,社会秩序更加稳定,更加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林代伦.中国市场经济法律教程.中国发展出版社.2004.
[2]王东敏.新破产法阴暗解读与实务操作.法律出版社.2007.
[3]范健,王建文.破产法.法律出版社.2009.
[4]罗培新.破产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5]赵万一.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