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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调整多式联运的运输规则是"一带一路"战略的合作重点之一,对此《鹿特丹规则》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鹿特丹规则》中对多式联运的规定,第26条及第82条,从条文本身来看,不仅有损于规则的统一适用,而且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会给缔约国带来困难或者并没有多大意义。调整"一带一路"战略下海运加其他运输方式多式联运的运输规则需要克服前述问题。而对《鹿特丹规则》第26条及第82条缺陷成因的分析,也为调整"一带一路"战略下其他类型多式联运的运输规则提供了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