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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在管辖一章中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作为第一审法院,且明确了最高法院一审案件的范围,回顾诉讼法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的运作实效,该规定存在着诸多缺陷:最高法院作为初审法院违背了程序公正、损害了当事人的审级利益、这一形同虚设的程序同时造成诉讼资源浪费。在管辖制度中应取消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之规定,从立法上完善中国的级别管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