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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公众参与环境行政决策制度一直围绕强化政府义务来建构,存在着公众参与主体范围模糊不清、参与权利内容缺失及参与主体法律责任缺位的问题,致使公众参与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环境群体性事件频发,政府公信力不断下降。立法应摒弃以单纯强调政府义务的立法理念,明确界定公众参与环境行政决策的权利主体、具体内涵和法律责任,实现公众参与环境行政决策制度有序化和有效化的制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