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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络直播”已经成为了一项不可小觑的新兴产业。而游戏作为当今世界发展最为迅猛的娱乐产业,两者的结合看似偶然实则必然。两者的流行所催生出的混合产业——网络游戏直播,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已经趋近成熟,成为了不少人的就业和投资选择。然而,本应是用来展示游戏技巧的平台缺处处暗藏着法律纠纷,相关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已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最为前沿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型。由于网络直播近几年才出现且发展迅速,导致著作权法在应对相关案件中显现出滞后性,其具体表现在现有法规难以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作出判定,对于游戏画面的权利限制认定尚不明确,“盗播”行为的性质各有说辞,维护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法律依据存在争议等。作为一个冉冉上升的全民产业,保障其发展对于社会经济,文化都有所益处,诸如此类问题无疑是对其未来的发展埋下了不稳定移速。因此涛涛网络直播著作权的相关问题并做出解决的方案极为重要。
关键词: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合理使用
游戏直播产业看似形势大好,实则暗流涌动。伴随着爆发式的发展,同时到来的是严峻的法律问题,游戏开发商,运营商,直播平台,主播玩家之间对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归属及相应的权利分配问题逐渐出现。由于网络科技的飞速发展,我国现有的著作权立法由于存在滞后问题无法缓解日益紧张的矛盾,再加上网络游戏直播行业所涉及的主体关系尤其复杂,关于直播画面作品属性,各主体间的权利分配,权利限制的标准无法得到明确的认定,法律难以完全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导致网络游戏直播行业之中存在冲突隐患,这对于政治发展的一个产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阻碍与挑战。
一、网络游戏直播概述
(一)網络游戏直播的概念及类型的介绍
网络游戏直播,即是游戏玩家利用直播平台公司对外提供下载的平台客户端或直播网站,将自己或者他人运行的游戏画面向观众展示并辅以自己的解说或是实时互动所构成的一种实况视频。网络游戏直播可分为两大类,分别是玩家个人作为主播进行的游戏直播以及拥有主办方的电竞赛事节目。
(二)涉及到保护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的问题
1.网络游戏直播所涉主体关系复杂,权利归属问题尚不明确
2.网络游戏直播中的权利限制问题
3.现有《著作权法》对于“盗播”行为的判定与抑制存在困难
二、网络游戏直播所涉及著作权问题研究
(一)网络游戏直播作品属性及其著作权的归属
网络游戏直播实际是由运行游戏的画面和其他如主播的肖像画面,解说,直播间背景及聊天框等因素构成。本文认为,要明确直播节目的著作权认定问题之前,应当先明确直播运行的游戏画面的作品属性及其归属问题,以此作为基础再分析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
(二)网络游戏直播所涉及的著作权权利内容
1.网络游戏直播不应适用广播权
2.网络游戏直播不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
3.“盗播”行为所侵犯的著作权权利
三、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的权利限制
我国著作权虽然赋予了著作权人作品的著作权及领接权,但是出于其鼓励有益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文化创新发展的立法宗旨,也有一些情况下对于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了限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现有权利限制只有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两种。
四、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侵权责任
如果判定某种网络游戏直播行为无法构成合理使用,那么该行为应被视为侵权行为,直播平台以及游戏主播就应当受到著作权法法的规制。而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具有根据平台与主播间的法律关系来认定。
五、结论
伴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面对着不断新生的事物,法律的滞后正等待着我们去完善。网络早已与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网络世界中频繁的著作权问题也同样代表着现实生活中所存在着的不少的隐患。因此,如何完善网络直播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明确网络直播的相关定性,保障著作权人的权利,维护创作精神以及文化艺术领域的发展是当下最为重要的任务。
网络游戏直播的画面是玩家运行游戏时的画面并辅以其他直播因素,游戏画面本身可以构成作品,但是作品的具体属性与著作权归属,应根据玩家对游戏画面的影响大小来具体分析。只有游戏画面中勋在玩家的智力创作,其著作权才能归属于玩家,否则将仍然归属于游戏本身的制作者。游戏直播画面不等于游戏画面,还包括了富有主播个人特色的直播因素或是涉及多个主体间相互合作的摄制过程。我认为个人主播的直播换面应和展示的游戏画面的作品属性及著作权归属相同,而电竞赛事节目类的直播画面当下应按照类电影作品划分并归属于赛事主办方。对于《著作权法》而言,法律对于游戏画面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保护地位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屡次对于同类画面出现截然相反的判定与《著作权法》中没有对游戏画面及游戏直播画面这类作品的属性进行具体明确的定性有着不可分割的关联。因此,更新新作品种类以适应网络游戏直播这一新兴行业是极为重要的。正如电影在刚刚诞生时在当时的法律中也未被明确保护地位,但是随着其不断完善与提高,在人们逐渐已是到他已成熟时,电影也被作为单独的全新作品类型加入《著作权法》的保护之中。
综上所述,当下我国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需要着重解决,以完善《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为途径,跟上网络科技爆发及新兴产业发展的节奏,从而得以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9.
[2]冯晓菁.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及其相关著作权问题研究[J].知识产权,2017.
[3]王迁.电子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J].电子知识产权,2016.
[4]李明德.欧盟知识产权法[M].法律出版社,2014.
[5]周业安.电子玩家是残缺合同的受害者[J].上海证券报,2014
关键词: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合理使用
游戏直播产业看似形势大好,实则暗流涌动。伴随着爆发式的发展,同时到来的是严峻的法律问题,游戏开发商,运营商,直播平台,主播玩家之间对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归属及相应的权利分配问题逐渐出现。由于网络科技的飞速发展,我国现有的著作权立法由于存在滞后问题无法缓解日益紧张的矛盾,再加上网络游戏直播行业所涉及的主体关系尤其复杂,关于直播画面作品属性,各主体间的权利分配,权利限制的标准无法得到明确的认定,法律难以完全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导致网络游戏直播行业之中存在冲突隐患,这对于政治发展的一个产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阻碍与挑战。
一、网络游戏直播概述
(一)網络游戏直播的概念及类型的介绍
网络游戏直播,即是游戏玩家利用直播平台公司对外提供下载的平台客户端或直播网站,将自己或者他人运行的游戏画面向观众展示并辅以自己的解说或是实时互动所构成的一种实况视频。网络游戏直播可分为两大类,分别是玩家个人作为主播进行的游戏直播以及拥有主办方的电竞赛事节目。
(二)涉及到保护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的问题
1.网络游戏直播所涉主体关系复杂,权利归属问题尚不明确
2.网络游戏直播中的权利限制问题
3.现有《著作权法》对于“盗播”行为的判定与抑制存在困难
二、网络游戏直播所涉及著作权问题研究
(一)网络游戏直播作品属性及其著作权的归属
网络游戏直播实际是由运行游戏的画面和其他如主播的肖像画面,解说,直播间背景及聊天框等因素构成。本文认为,要明确直播节目的著作权认定问题之前,应当先明确直播运行的游戏画面的作品属性及其归属问题,以此作为基础再分析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
(二)网络游戏直播所涉及的著作权权利内容
1.网络游戏直播不应适用广播权
2.网络游戏直播不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
3.“盗播”行为所侵犯的著作权权利
三、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的权利限制
我国著作权虽然赋予了著作权人作品的著作权及领接权,但是出于其鼓励有益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文化创新发展的立法宗旨,也有一些情况下对于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了限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现有权利限制只有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两种。
四、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侵权责任
如果判定某种网络游戏直播行为无法构成合理使用,那么该行为应被视为侵权行为,直播平台以及游戏主播就应当受到著作权法法的规制。而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具有根据平台与主播间的法律关系来认定。
五、结论
伴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面对着不断新生的事物,法律的滞后正等待着我们去完善。网络早已与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网络世界中频繁的著作权问题也同样代表着现实生活中所存在着的不少的隐患。因此,如何完善网络直播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明确网络直播的相关定性,保障著作权人的权利,维护创作精神以及文化艺术领域的发展是当下最为重要的任务。
网络游戏直播的画面是玩家运行游戏时的画面并辅以其他直播因素,游戏画面本身可以构成作品,但是作品的具体属性与著作权归属,应根据玩家对游戏画面的影响大小来具体分析。只有游戏画面中勋在玩家的智力创作,其著作权才能归属于玩家,否则将仍然归属于游戏本身的制作者。游戏直播画面不等于游戏画面,还包括了富有主播个人特色的直播因素或是涉及多个主体间相互合作的摄制过程。我认为个人主播的直播换面应和展示的游戏画面的作品属性及著作权归属相同,而电竞赛事节目类的直播画面当下应按照类电影作品划分并归属于赛事主办方。对于《著作权法》而言,法律对于游戏画面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保护地位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屡次对于同类画面出现截然相反的判定与《著作权法》中没有对游戏画面及游戏直播画面这类作品的属性进行具体明确的定性有着不可分割的关联。因此,更新新作品种类以适应网络游戏直播这一新兴行业是极为重要的。正如电影在刚刚诞生时在当时的法律中也未被明确保护地位,但是随着其不断完善与提高,在人们逐渐已是到他已成熟时,电影也被作为单独的全新作品类型加入《著作权法》的保护之中。
综上所述,当下我国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需要着重解决,以完善《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为途径,跟上网络科技爆发及新兴产业发展的节奏,从而得以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9.
[2]冯晓菁.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及其相关著作权问题研究[J].知识产权,2017.
[3]王迁.电子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J].电子知识产权,2016.
[4]李明德.欧盟知识产权法[M].法律出版社,2014.
[5]周业安.电子玩家是残缺合同的受害者[J].上海证券报,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