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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民法院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对担保物权案件进行审查时,在被申请人处于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送达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等相关材料,这不仅提高了法院处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效率,也极大地保护了申请人的利益。
关键词:非讼程序;担保物权;公告送达;下落不明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063-01
作者简介:付琪琪(1996-),女,汉族,河南焦作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
对于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时,法院通过非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是否适用公告送达的问题,法律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基层法院驳回申请,有的基层法院则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对担保物权案件进行审查。下面结合具体案例对其进行分析。
一、案情及审查梗概
2008年,被申请人胡秀红以位于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旌阳镇南街路5幢1号的自有住房办理贷款抵押,向申请人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80000元,申请人于2008年12月4日向被申请人发放贷款金额80000元。截止2014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归还贷款本金27285.40元,但其仍欠本金52714.60元以及利息4300.05元。由于被申请人没有按约归还贷款,故申请人向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请求对被申请人的抵押物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本金及利息。由于胡秀红在法院审查期间下落不明,所以法院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依法公告向其送达。
法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是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申请人按约发放贷款,被申请人没有按约还款,所以申请人有权依照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且在被申请人未能偿还本金时,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法院裁定,对被申请人的担保物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本息57014.65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二、案件简评与思考
本文主要对被申请人处于下落不明的情况下,非讼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否适用公告送达问题进行探讨。有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应该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如下:第一,根据法律适用的相关原则可知,对非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中对特别程序的规定。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以及债务人的债务以届约定的清偿期,并且申请人要把担保物权的相关材料提供给法院等,被申请人可以对法律规定的事由提出异议,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异议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后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裁定并且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当被申请人尚处于下落不明的情形时,如果法院立刻适用特别程序,则损害了被申请人的权益。如果被申请人是第三人,那么在现实中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恶意串通来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这种情况的发生是不可避免。法院如果适用公告送达,就对法院对于案件相关事实的查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在实践中,非讼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特别程序的适用大部分针对的是不动产,该不动产与被申请人的利益有很大的相关性。法院与申请人对与被申请人有重大相关利益的不动产在被申请人不知道的情况下擅自处置是非常不恰当的。而且,法院作出裁定准许拍卖被申请人的担保物后,被申请人很难对其权益进行及时的救济。
我们认为,非讼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适用公告送达方式进行送达。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基层法院也是这样进行的。在该案中,法院在审查期间,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故法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
首先,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具有非讼性,法院只需进行形式审查,而不需要进行实质审理。而且,根据法律的规定可知,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是以法官独任审查为原则,只有在担保物的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时,才由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且遵循一审终审的原则。可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的价值取向是效率,其可能会影响到其它价值取向。
其次,法的两翼正是公平和效率,只有正确处理公平和效率的关系,才能最大限度发挥法的价值。法院在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过程中,其向被申请人送达文书,有利于对被申请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的行使提供保障。法院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时用公告的方式向其送达,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影响了案件审结的效率,但是,它在保障当事人权利、促进公平上发挥了很大地作用。
再次,在多种情况下,申请人正是由于债务人违约,而且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导致申请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对担保物进行处分,才向人民法院申请通过非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从而维护其权利,如果申请人的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那么申请人有很大地可能性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其权利。
[参考文献]
[1]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旌民特字第00001号[EB/OL].http://wenshu.court.gov.cn.
[2]李林启.我国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及适用——兼评新<民事诉讼法>第196、197条之规定[J].湘潭大學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
[3]李相波.实现担保物权程序适用中的相关法律问题[J].法律适用,2014(8).
关键词:非讼程序;担保物权;公告送达;下落不明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063-01
作者简介:付琪琪(1996-),女,汉族,河南焦作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
对于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时,法院通过非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是否适用公告送达的问题,法律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基层法院驳回申请,有的基层法院则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对担保物权案件进行审查。下面结合具体案例对其进行分析。
一、案情及审查梗概
2008年,被申请人胡秀红以位于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旌阳镇南街路5幢1号的自有住房办理贷款抵押,向申请人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80000元,申请人于2008年12月4日向被申请人发放贷款金额80000元。截止2014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归还贷款本金27285.40元,但其仍欠本金52714.60元以及利息4300.05元。由于被申请人没有按约归还贷款,故申请人向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请求对被申请人的抵押物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本金及利息。由于胡秀红在法院审查期间下落不明,所以法院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依法公告向其送达。
法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是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申请人按约发放贷款,被申请人没有按约还款,所以申请人有权依照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且在被申请人未能偿还本金时,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法院裁定,对被申请人的担保物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本息57014.65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二、案件简评与思考
本文主要对被申请人处于下落不明的情况下,非讼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否适用公告送达问题进行探讨。有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应该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如下:第一,根据法律适用的相关原则可知,对非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中对特别程序的规定。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以及债务人的债务以届约定的清偿期,并且申请人要把担保物权的相关材料提供给法院等,被申请人可以对法律规定的事由提出异议,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异议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后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裁定并且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当被申请人尚处于下落不明的情形时,如果法院立刻适用特别程序,则损害了被申请人的权益。如果被申请人是第三人,那么在现实中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恶意串通来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这种情况的发生是不可避免。法院如果适用公告送达,就对法院对于案件相关事实的查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在实践中,非讼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特别程序的适用大部分针对的是不动产,该不动产与被申请人的利益有很大的相关性。法院与申请人对与被申请人有重大相关利益的不动产在被申请人不知道的情况下擅自处置是非常不恰当的。而且,法院作出裁定准许拍卖被申请人的担保物后,被申请人很难对其权益进行及时的救济。
我们认为,非讼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适用公告送达方式进行送达。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基层法院也是这样进行的。在该案中,法院在审查期间,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故法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
首先,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具有非讼性,法院只需进行形式审查,而不需要进行实质审理。而且,根据法律的规定可知,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是以法官独任审查为原则,只有在担保物的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时,才由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且遵循一审终审的原则。可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的价值取向是效率,其可能会影响到其它价值取向。
其次,法的两翼正是公平和效率,只有正确处理公平和效率的关系,才能最大限度发挥法的价值。法院在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过程中,其向被申请人送达文书,有利于对被申请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的行使提供保障。法院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时用公告的方式向其送达,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影响了案件审结的效率,但是,它在保障当事人权利、促进公平上发挥了很大地作用。
再次,在多种情况下,申请人正是由于债务人违约,而且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导致申请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对担保物进行处分,才向人民法院申请通过非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从而维护其权利,如果申请人的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那么申请人有很大地可能性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其权利。
[参考文献]
[1]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旌民特字第00001号[EB/OL].http://wenshu.court.gov.cn.
[2]李林启.我国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及适用——兼评新<民事诉讼法>第196、197条之规定[J].湘潭大學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
[3]李相波.实现担保物权程序适用中的相关法律问题[J].法律适用,2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