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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及政府官员在事前劳动保护中的缺位以及在矿产产权管理与安全监管中的错位,是欠薪和矿难产生的原因之一。欠薪的行政事后介入可能构成对司法权的僭越,导致被欠薪民工对讨薪公共产品的滥用及自我维权能力的下降。从短期来看,行政事后介入可以减少欠薪的存量,属于一种救急机制,但从长远来看,应加强事前的劳动保护,避免行政缺位,防止欠薪流量的增加,对政府官员的缺位应予问责。矿难中的政府介入涉及公共安全管理与采矿秩序管理,这种政府事后介入属于常态机制。预防矿难从事前介入的角度来说,应是防止政府介入的错位,防止官煤勾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