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文章通过对美国和欧盟相关法律的比较分析,得出立法者在规定哪些行为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行为,哪些不属于版权侵权行为时,应综合考虑版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用户三方利益的衡平,同时考虑网络本身的特点,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服务的不同,而规定不同的免贵条件以限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