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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以来,我国的学术与司法实践界都坚持行政法律关系是不对等的。并且以此作为立法的原理,贯穿于立法之中。正是因为这种理论,给法律的实践与适用带来了很多的弊端。因行政法律关系不平等理论而产生的问题只有通过建立平等的法律关系才理符合实际。建立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体系,既是法治的要求,也与宪法的平等精神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