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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是指根据合作原则建立的以优化社员(单位或个人)经济利益为目的的非盈利企业形式。合作社与协会的区别在于协会的目的根本不在于经济利益。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社员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共同需求和渴望的自治组织。它将创新农村经营体制和机制,建立农村新型服务体系,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带来广阔的前景。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总体发展呈现加速态势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覆盖乡村、农户的范围不断扩大。据统计,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经超过22万家,农户成员6521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20.8%。
2.大户领办合作社已成为合作社的主要形式
在现已登记注册的合作社中,大户领办的合作社往往成为主要形式。从合作组织的发起人来看,有家族牵头,有种植、养殖或营销专业大户牵头,也有几个人合伙发起的。还应指出,合作社中大户领办和企业领办在界限上很难划清,许多所说的龙头企业往往就是当地大户自己牵头搞起的小公司或合伙企业。
3.企业利用合作社作为中介来与农民交易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规定,涉农企业也可以成为合作社的团体会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不少龙头企业,特别是一些大型龙头企业要求加入或领办合作社的积极性高涨,有些合作社本来就是公司领办的,致使很多合作社成为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中介。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存在问题
合作社的功能越多,享有的政策优惠越多,各个利益相关方就越有积极性来建立、利用和发展合作社这个平台。但同时,合作社在发展中又暴露出种种不规范的问题。
1.成员登记制度不完善
由于合作社登记注册时需要提供每个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因而在登记注册的合作社中形成了大量的隐形社员,全国平均每个合作社登记的成员仅13人。登记注册的相当一部分合作社是由公司领办或大户领办,绝大多数合作社没有建立起成员账户制度。
2.创办合作社目的不纯
国家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新型农业发展模式的初衷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带动农民致富、农业发展。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人为了套取国家贷款、税收优惠等相关利益,并没有真正的发挥专业合作社的作用。
3.对合作社认识不到位
一些领导和部门对发展合作社认识滞后,对其发展形势和作用认识不足,领导重视、政策扶持、部门指导也不够,合作社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
4.合作社的社员素质不高
从合作社的人员构成来看,社员大多数文化水平不高,合作意识、竞争意识和市场观念不强,合作社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服务的能力弱,导致管理粗放。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建议
1.强化规范化建设
加强对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农村经纪人的规范化指导工作,鼓励大学生特别是大学生村官到合作社任职;规范内部运作和管理制度。完善并严格执行内部运作和管理制度,是专业合作社凝聚力和竞争力之所在,也是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专业合作社要按照章程建立并严格执行议事、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收益分配、公开、奖惩等制度;探索专业合作社新形式。
2.把握好准入门槛
充分发挥其市场主体准人,简化登记手续,让更多的农民成为合作社社员,取消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审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照开通绿色通道。同时,对“空壳社”等不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严格查处。
3.加强合作社宣传教育与培训
培训、信息服务是国际合作社联盟上确定的重要原则。当前,针对合作社人才缺乏的状况,要加强合作社教育与培训工作。一是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合作社教育与培训内容。二是运用不同方法进行合作社教育与培训。
4.健全部门机制
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行政,相互配合,齐抓共管,根据各自特点和技术装备优势,加强技术、资金、物资等项的扶持力度,共同搭建全社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服务平台,积极引导和扶持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组织制度规范化、服务领域扩大化、自身发展规模化、生产经营产业化发展。
5.开展帮扶工作
大力推广“订单农业”“设施农业”等发展模式,促进合作,建立互助发展渠道;实施“商标发展战略”,努力打造地区名牌;充分发挥工商部门的资源优势,为专业合作社牵线搭桥,联系商家、厂家,扩大产品销路,引进实用技术。帮助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
(作者单位:157400 黑龙江省宁安市海浪镇政府农村经济管理中心)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总体发展呈现加速态势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覆盖乡村、农户的范围不断扩大。据统计,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经超过22万家,农户成员6521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20.8%。
2.大户领办合作社已成为合作社的主要形式
在现已登记注册的合作社中,大户领办的合作社往往成为主要形式。从合作组织的发起人来看,有家族牵头,有种植、养殖或营销专业大户牵头,也有几个人合伙发起的。还应指出,合作社中大户领办和企业领办在界限上很难划清,许多所说的龙头企业往往就是当地大户自己牵头搞起的小公司或合伙企业。
3.企业利用合作社作为中介来与农民交易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规定,涉农企业也可以成为合作社的团体会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不少龙头企业,特别是一些大型龙头企业要求加入或领办合作社的积极性高涨,有些合作社本来就是公司领办的,致使很多合作社成为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中介。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存在问题
合作社的功能越多,享有的政策优惠越多,各个利益相关方就越有积极性来建立、利用和发展合作社这个平台。但同时,合作社在发展中又暴露出种种不规范的问题。
1.成员登记制度不完善
由于合作社登记注册时需要提供每个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因而在登记注册的合作社中形成了大量的隐形社员,全国平均每个合作社登记的成员仅13人。登记注册的相当一部分合作社是由公司领办或大户领办,绝大多数合作社没有建立起成员账户制度。
2.创办合作社目的不纯
国家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新型农业发展模式的初衷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带动农民致富、农业发展。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人为了套取国家贷款、税收优惠等相关利益,并没有真正的发挥专业合作社的作用。
3.对合作社认识不到位
一些领导和部门对发展合作社认识滞后,对其发展形势和作用认识不足,领导重视、政策扶持、部门指导也不够,合作社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
4.合作社的社员素质不高
从合作社的人员构成来看,社员大多数文化水平不高,合作意识、竞争意识和市场观念不强,合作社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服务的能力弱,导致管理粗放。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建议
1.强化规范化建设
加强对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农村经纪人的规范化指导工作,鼓励大学生特别是大学生村官到合作社任职;规范内部运作和管理制度。完善并严格执行内部运作和管理制度,是专业合作社凝聚力和竞争力之所在,也是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专业合作社要按照章程建立并严格执行议事、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收益分配、公开、奖惩等制度;探索专业合作社新形式。
2.把握好准入门槛
充分发挥其市场主体准人,简化登记手续,让更多的农民成为合作社社员,取消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审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照开通绿色通道。同时,对“空壳社”等不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严格查处。
3.加强合作社宣传教育与培训
培训、信息服务是国际合作社联盟上确定的重要原则。当前,针对合作社人才缺乏的状况,要加强合作社教育与培训工作。一是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合作社教育与培训内容。二是运用不同方法进行合作社教育与培训。
4.健全部门机制
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行政,相互配合,齐抓共管,根据各自特点和技术装备优势,加强技术、资金、物资等项的扶持力度,共同搭建全社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服务平台,积极引导和扶持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组织制度规范化、服务领域扩大化、自身发展规模化、生产经营产业化发展。
5.开展帮扶工作
大力推广“订单农业”“设施农业”等发展模式,促进合作,建立互助发展渠道;实施“商标发展战略”,努力打造地区名牌;充分发挥工商部门的资源优势,为专业合作社牵线搭桥,联系商家、厂家,扩大产品销路,引进实用技术。帮助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
(作者单位:157400 黑龙江省宁安市海浪镇政府农村经济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