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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年发展,金融市场积聚存量风险,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成为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面对的共同课题,然近期以来,两者时存相处不和谐的局面。在比较研究行政权与司法权两项权力之联系与区别的基础上,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两者之间宜保持既有互动又有界限的理性关系。金融司法应对金融风险新问题时,可尝试"二加二"的制度化安排,以司法保持中立和比例原则作为着眼点,审慎认定交易行为效力,从行政责任转化为民事责任这一较新颖的角度化解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