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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传统媒体与自媒体不断发展的当今中国,媒体监督可以成为司法公正的推动者、监督者,但媒体自身本能追求商业效益也会导致其在报道中出现符合新闻事实而不符合法律事实的情况,从而影响“众意”,进而影响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在全面依法治国,开启中国法治新时代时期,参考英美国家在处理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间的权衡方法,进而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舆论监督报道与司法公正独立的制度体系不仅能够保证人民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更可以推动新时期“依法治国”的全面贯彻。
关键词:媒体监督;媒体报道;司法公正;司法独立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137-01
作者简介:郭雅涵(1997-),女,汉族,浙江绍兴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
一、舆论监督下司法过程中的各方主体心态(一)当事人
案件的当事人无疑是最需要借助舆论的一方。在司法程序中,他们拥有最直接的利益和诉求,他们是最迫切的司法公正追求者。在实际的社会冲突中,公民个人面临国家的司法权力,难免处于弱势地位。公民需要表达对司法机构的不满时参与法治必然会吸引其他公共方式加强自己的力量。在传统模式中,公民将诉诸政治权威,例如使用信件和上访作为他们自己表达的渠道;现在,互联网和许多媒体为个体公民社会化的表达提供了另一條可行的现实途径。(二)媒体
时至今日,媒体对司法的影响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传统媒体与司法的抗衡,日益发展的自媒体诸如各种关于法律的微信平台、微博俨然成为人们了解司法审判信息等的主要工具。相较于报刊杂志等的传统媒体报道,自媒体是一个几乎让人人都可以发声,自己亲身投入新闻创作成为撰稿人的新兴新闻传播方式。在这个沟通过程中,新闻制作人很少或几乎独立于编辑监督或正式的新闻制作过程。因此,在媒体和司法机构之间的关系中,只要允许公开审判并允许人们参加,知道案件的每个人都可以成为记者并通过媒体发表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媒体或传统媒体的声音,使用不当或缺乏限制都可能成为舆论干涉司法制度甚至影响司法公正和独立的诱因。媒体本身对于商业利益的追求使其在一个案件中也不可避免地需要关注到其行业利益以此选定最惹人注目的焦点,然后找寻切入的角度从而追求轰动效应。(三)司法机关
行使司法权是国家实现主权的主要途径之一。作为一个拥有国家权力的部门,司法机构显然是从职能设置角度追求的最高价值取向之一。首先,我们不可避免地需要追溯司法独立概念的根源,这本身就是基于类似的知识背景。由相同的培训方法和具有一致专业兴趣的专业团体发起,因此,司法独立和司法技能的专业化以及司法的专业化是相互因果关系。其次,在一个复杂的案例中,司法必须注意合法性而不是理性。每个案件都需要在回顾性证明的前提下完成。它不受威胁,诱惑,欺骗等的影响,必须通过交叉询问得以确定。在审判前和审判期间,司法工作本能地反对媒体的任何易感性报道,因为这些报道常常使法官先发制人。形成偏见或让法官必须考虑舆论的声音,形成判断的案件越公开,越是关注被告人的权力保护的尴尬局面。法官作为个体,他同样是社会人,他会受到整个社会传媒的舆论压力,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法官个体难以忠实于法律,他同样也不能因为对法律保持忠诚,而个人支付制度不健全所带来的后果成本。二、以立法推动媒体与司法的协调
伴随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微博直播庭审现场,微信推送案件热点分析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社会重大案件走向的主要方式之一,以媒体监督为核心的舆论监督也被称为继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后的“第四种权利”。用舆论监督推进社会事件的解决,以网络等新媒体的力量来寻求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已经成为重大司法案件中的常态化事务。如何缓和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协调司法独立与民意表达之间的关系,推进媒体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无疑成为现今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研究的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早些时候发表的《习近平关于国家综合司法的论述摘录》中提出:“我们必须维护公平正义,努力使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到公平公正。同时,新闻媒体应加强对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但必须支持执法和司法部门的正确行动。加强疑惑和疑虑的解决,并进行理性指导。”在全面依法治国,开启中国法治新时代时期,媒体与司法自然会走向互相开放的状态,然而这种状态应该是良性的。也就是说,通过立法,对媒体信息披露的必要限制,以及对媒体使用个人意见的必要限制。并通过对司法人员意见的必要限制,规范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推进“舆论监督”立法,实现监管主体与法律关系监督主体的框架平衡,是未来发展立法工作的重点。社会转型期,公共舆论的崛起是一道重要景观,然而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时代需要的是敬畏真相,敬畏良心;需要的是让法律的归法律,舆论的归舆论;需要的是让“有声者有力”,“让无声者有声”。[参考文献]
[1]孙笑侠.司法的政治力学[J].中国法学,2010(3).
[2]高一飞.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的三种模式[J].时代法学,2012(1).
关键词:媒体监督;媒体报道;司法公正;司法独立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137-01
作者简介:郭雅涵(1997-),女,汉族,浙江绍兴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
一、舆论监督下司法过程中的各方主体心态(一)当事人
案件的当事人无疑是最需要借助舆论的一方。在司法程序中,他们拥有最直接的利益和诉求,他们是最迫切的司法公正追求者。在实际的社会冲突中,公民个人面临国家的司法权力,难免处于弱势地位。公民需要表达对司法机构的不满时参与法治必然会吸引其他公共方式加强自己的力量。在传统模式中,公民将诉诸政治权威,例如使用信件和上访作为他们自己表达的渠道;现在,互联网和许多媒体为个体公民社会化的表达提供了另一條可行的现实途径。(二)媒体
时至今日,媒体对司法的影响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传统媒体与司法的抗衡,日益发展的自媒体诸如各种关于法律的微信平台、微博俨然成为人们了解司法审判信息等的主要工具。相较于报刊杂志等的传统媒体报道,自媒体是一个几乎让人人都可以发声,自己亲身投入新闻创作成为撰稿人的新兴新闻传播方式。在这个沟通过程中,新闻制作人很少或几乎独立于编辑监督或正式的新闻制作过程。因此,在媒体和司法机构之间的关系中,只要允许公开审判并允许人们参加,知道案件的每个人都可以成为记者并通过媒体发表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媒体或传统媒体的声音,使用不当或缺乏限制都可能成为舆论干涉司法制度甚至影响司法公正和独立的诱因。媒体本身对于商业利益的追求使其在一个案件中也不可避免地需要关注到其行业利益以此选定最惹人注目的焦点,然后找寻切入的角度从而追求轰动效应。(三)司法机关
行使司法权是国家实现主权的主要途径之一。作为一个拥有国家权力的部门,司法机构显然是从职能设置角度追求的最高价值取向之一。首先,我们不可避免地需要追溯司法独立概念的根源,这本身就是基于类似的知识背景。由相同的培训方法和具有一致专业兴趣的专业团体发起,因此,司法独立和司法技能的专业化以及司法的专业化是相互因果关系。其次,在一个复杂的案例中,司法必须注意合法性而不是理性。每个案件都需要在回顾性证明的前提下完成。它不受威胁,诱惑,欺骗等的影响,必须通过交叉询问得以确定。在审判前和审判期间,司法工作本能地反对媒体的任何易感性报道,因为这些报道常常使法官先发制人。形成偏见或让法官必须考虑舆论的声音,形成判断的案件越公开,越是关注被告人的权力保护的尴尬局面。法官作为个体,他同样是社会人,他会受到整个社会传媒的舆论压力,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法官个体难以忠实于法律,他同样也不能因为对法律保持忠诚,而个人支付制度不健全所带来的后果成本。二、以立法推动媒体与司法的协调
伴随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微博直播庭审现场,微信推送案件热点分析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社会重大案件走向的主要方式之一,以媒体监督为核心的舆论监督也被称为继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后的“第四种权利”。用舆论监督推进社会事件的解决,以网络等新媒体的力量来寻求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已经成为重大司法案件中的常态化事务。如何缓和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协调司法独立与民意表达之间的关系,推进媒体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无疑成为现今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研究的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早些时候发表的《习近平关于国家综合司法的论述摘录》中提出:“我们必须维护公平正义,努力使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到公平公正。同时,新闻媒体应加强对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但必须支持执法和司法部门的正确行动。加强疑惑和疑虑的解决,并进行理性指导。”在全面依法治国,开启中国法治新时代时期,媒体与司法自然会走向互相开放的状态,然而这种状态应该是良性的。也就是说,通过立法,对媒体信息披露的必要限制,以及对媒体使用个人意见的必要限制。并通过对司法人员意见的必要限制,规范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推进“舆论监督”立法,实现监管主体与法律关系监督主体的框架平衡,是未来发展立法工作的重点。社会转型期,公共舆论的崛起是一道重要景观,然而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时代需要的是敬畏真相,敬畏良心;需要的是让法律的归法律,舆论的归舆论;需要的是让“有声者有力”,“让无声者有声”。[参考文献]
[1]孙笑侠.司法的政治力学[J].中国法学,2010(3).
[2]高一飞.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的三种模式[J].时代法学,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