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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奎那认为,向往善是意志的必然倾向,但意志之所以会选择一个善的目标,并不总是因为它与最大的善,即上帝有关,而主要因为它是“共有之善”的体现。他所说的共有之善包含着三个层面的含义。其中,表述性的共有之善并不是道德行为的直接原因,而只是后者的种类和形式。因此,每个人所追求的幸福都需要服从原因性的共有之善,即公正秩序的安排,而保持这种秩序的手段则在于实用性的共有之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