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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需要法治加以保障。投资保险机制作为重要的国际投资保护工具,是改善“一带一路”沿线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投资环境的重要制度安排。“一带一路”区域现有的单边投资保险机制、双边投资保险机制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或多或少地存在操作性、覆盖面不广、手续复杂和费用过高等问题。因此,应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发展水平,充分利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这一国际性平台,借鉴相关国际机制,通过签署条约,创建“一带一路”区域投资担保机构(RIGA),提供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发展中国家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