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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不可弛於国,笞捶不得废於家1--宗族法与国家法本就是一体而两面的。如果静止来看,无论是文明肇始的西周时期还是封建集权发展到极致的清代,宗族法与王法确乎是“互相渗透、互相补充、共同为治”的。2但若将宗族法看作行动的、活的规则,就会发现,家法与王法的关系总在不断变化的,不能简单定性为和谐统一。更为重要的是,宗族法逐步发展,与国家法达到核心价值上的统一。然而所谓的统一,到底是统一于何处的?事实上,西周延及明清的数千年之中,同样在不断变化的儒家“内圣外王”的统治思想是促进宗族法向前发展的指导思想,也是使家法和王法共同构成“礼法之治”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