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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调解的价值一直颇有争议,1990年行政诉讼法制定时采纳了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原则,随着行政法认识的深入,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时在重申"公权力原则上不可处分",行政诉讼原则上不适用调解的基础上规定了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和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案件这三类例外情形。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在立法上迈进一步的同时也需要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把握好诉调关系以及自由裁量权,同时,对适用调解的范围可以更科学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