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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罪状不是独立的犯罪构成,应当与基本罪状一同适用,问题的实质是加重罪状与基本罪状组合而成的犯罪构成是否具有未遂形态。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是对犯罪未遂的本质有准确的把握。犯罪未遂的处罚依据是行为不法,其适用的前提是存在明确的犯罪目标。事实评价型的加重罪状不具备未遂形态。在犯罪目标明确的前提下,仅加重罪量的加重罪状也可以具备未遂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