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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张某毕业于一所名牌大学,并且与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为了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公司决定将一批表现良好的工作人员送到德国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培训,张某名列其中。2006年7月,该公司在工作人员前往德国之前,与包括张某在内的全部参加培训的人员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在接受培训后,参加培训的人员必须再为公司工作4年,在这4年里如果有辞职或者以其他形式离开公司的,必须赔偿公司的培训费用6万元。但是,公司与张某等人并没有重新修改当初的劳动合同期限。2008年7月,张某与该公司的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