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担保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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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PPP项目在我国大江南北正如火如荼地展开,央企、民营企业、银行等作为社会资本都以不同形式参与进来。PPP项目规模宏大、特别是水利枢纽工程,单纯依靠地方政府的财政投入难以满足实际需要,而引入社会资本可以有效缓解政府财政压力。为保证项目公司履约,地方政府通常要求项目公司提供担保。本文以南沟门水利枢纽工程为视角,介绍了PPP项目的担保主体、担保范围、担保类型,借鉴了南沟门水利枢纽项目新的担保模式的成功经验。
  关键词::PPP项目;担保;借鉴
  中图分类号:F426.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109-02
  作者简介:张灵芝(1992-),女,河南洛阳,吉林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法学),研究方向:经济法。
  一、履约担保概述
  履约担保是为了防范项目公司违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政府要求项目公司提供担保。
  (一)PPP项目担保主体与担保范围
  1.PPP项目担保主体
  PPP项目的担保主体分为担保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一般来说,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占绝对控股地位,以下简称SPV)需要向政府提供担保,所以SPV是担保义务主体;而接受担保的政府方是担保权利主体。除SPV以自身财产向政府方提供担保外,更多情形是由第三方向政府提供担保,如银行、担保公司提供的履约保函。
  所以,PPP项目担保的主体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项目公司。SPV以自有财产以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但这种方式很少使用,因为财产被担保后使用受限,难以获得有效利用。
  第二,商业银行。银行保函是银行根据SPV申请,向SPV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银行保函多为“见索即付”,是不可撤销文件,通常由政府同意的具有一定信用的银行开具。
  第三,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与银行出具的保函不同,担保公司开具的履约保证书是保证合同正常履行,而银行保函只具有赔付功能,不能保证申请人按合同履约。当在风险发生后,政府可以要求担保公司支付担保金。
  2.PPP项目担保范围
  我国《担保法》第46条、第67条、第83条还分别规定了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留置担保的范围。因此,在PPP项目合同中的担保方式主要是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担保的范围可以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主要是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另外,从担保额度方面看,实践中,PPP项目合同的履约担保金额一般为项目投资总额的5%-10%;运营维护的担保金额一般为项目总投资额的5%左右。
  (二)PPP项目合同担保类型
  为保证项目公司能够根据PPP项目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政府方通常要求项目公司提供一个或多个保函,具体包括建设期履约保函、维护保函和项目移交保函等。
  1.建设期履约保函
  建设期履约保函是最为常见的保函,主要用于担保SPV在建设期能够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的标准、工期进行建设。
  2.运营维护期履约保函
  运营维护期履约保函主要用以担保项目公司在运营维护期内按照PPP项目合同的约定履行运营维护义务。
  3.项目移交维修保函
  在地铁、地下综合管廊等大型轨道交通领域的PPP项目,还会约定移交维修保函。移交维修保函担保期限一般至运营维护期满后12个月届满。
  二、陕西南沟门水利枢纽项目概况
  (一)项目背景
  陕西南沟门水利枢纽工程位于延安市黄陵县境内,该项目被列为延安市“十一五”、“十二五”重点建设项目,主要向延安南部能源化工厂供水。项目一旦建成,年供水量高达1.2亿立方米,能够有效地缓解延安南部的用水问题。同时,该工程水利发电年产800度,大大提高了水资源利用率。自2011年开工后至今年年初,工程前期的供电、道路工程已经投入使用。大坝工程于2014年6月完成填筑。
  (二)政府的优惠政策支持
  水利工程建设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如葛洲坝、小浪底工程等。从2014年开始,国家大力倡导PPP模式,并出台了一系列文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如2015年发改委、财政部和水利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实施意见》,明确“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项目可推行PPP项目”。为解决社会资本方的融资问题,《意见》提出“允许水利建设贷款以项目自身收益、借款人其他经营性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允许以水利、水电等资产作为合法抵押担保物,探索以水利项目收益相关权利作为担保财产的可行性”。《实施意见》进一步为社会资本方投资敞开了大门,有利于建立权利平等、机会均等、制度健全的投資环境,保障民间资本的合理投资收益。
  (三)项目运作模式
  南沟门水利枢纽项目概算总投资19.21亿元,其中资本金5.4亿元,贷款13.7亿元,采用“股东出资 股东担保贷款”模式。SPV股权结构为:延安水务投资公司(代表政府方,占比30%股权);陕西延长石油投资公司(社会资本方,占比30%股权);华能国际电力公司(社会资本方,占比40%)。
  三、担保贷款法律分析
  本项目的出资模式由“资本金 贷款担保”组成。贷款担保主要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是由第三人承诺在项目公司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由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的担保方式。抵押贷款是以项目公司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是以SPV或第三人动产或财产权利作为质押物而发放的贷款,如利用质押的票据贴现是典型的行使质押权。
  (一)保证贷款
  保证贷款又被称为“人保贷款”,实践中需要注意哪些民事主体不能作为保证人。如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能作为保证人。如果与这些民事主体签订保证合同,则该保证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二)抵押贷款
  在抵押贷款中我们应当分辨清楚哪些财产可以行使抵押权,哪些不能。《担保法》中作了明确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有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机器及其厂房;荒山、黄沟、荒丘、荒摊等土地使用权。而法律也对抵押权的形式作了禁止性规定: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等事业单位的教育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或有争议的财产……都不得抵押。所以,在作PPP尽职调查时对于被依法查封、扣押或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法起到担保的效果。
  (三)质押贷款
  《担保法》允许质押的财产较为广泛,包括支票、本票、汇票等;还有债券、存款单、提货单等;依法可以转让的公司股权;还有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实践中SPV向银行提供最常见的担保方式就是股权。但股权质押对银行来讲风险较大:SPV的股票价格受市场供求、经营状况的影响价格波动很大。因此股权作为一种价值不稳定的财产权,银行难以把控风险。当前我国中央政府主推的一种全新的权利质押方式——以预期收益作质押担保。如在公共事业收费权的PPP项目中,以公路收费、供水、供电、供气的收费权作为质押物出质给银行,从而换取银行贷款。届时不能清偿贷款时,银行可以行使SPV的项目经营收费权。
  四、经验总结
  南沟门水利枢纽工程的成功运营,代表了采用“资本金 担保贷款”融资模式的成功。这种模式是一种新的融资模式,虽然还未在全国全面铺开,但对以供水为主经营性较强的水利项目具有较强的示范价值。
  [ 参 考 文 献 ]
  [1]李骁.PPP水利枢纽工程在中国的发展[J].辽宁科技大学学报,2015(1).
  [2]程连于.PPP模式与我国民间投资问题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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