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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发生行政主体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是不能提起诉讼的,这对于保护公共利益是极其不利的。而传统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在我国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调动社会权力的因素来达到制约行政权的目的。而行政公益诉讼为这种制约提供了制度平台。本文从行政公益诉讼和社会权力的概念入手.对社会权力介入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