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6月10日,广电总局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4年度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92号)。通知说,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在2004年底前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