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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陆海复合型国家,拥有巨大的海洋利益。然而,我国近海海洋权益和海外利益均面临严峻挑战,国家安全威胁主要来自海上。
应对严峻复杂的海洋安全形势的
紧迫需求
我国海洋安全环境复杂,需要海洋安全战略予以筹划和指导。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享有近300万平方千米的可管辖海域,岛礁主权和专属经济区管辖权及其他海洋主权权利,构成我国海洋权益的主体内容。然而,我国近海海洋权益面临“岛礁被侵占、海域被瓜分、资源被掠夺、信息被盗取、开发受阻挠”的严峻局面。近年来,随着日本觊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南海周边国家侵犯我海洋权益等事件的发生,我国近海安全问题一度呈现“井喷”现象。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政府针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出台后海洋权益问题越来越突出的情况,相继提出“经略海洋”和“加强边、海防建设”等主张。之后由于台湾问题日益紧迫,为集中力量应对“台独”分裂势力,我国在海上方向采取了相对保守的政策,致使海洋安全问题越积越多,海上邻国对我海洋权益的侵蚀变本加厉。
我国海外利益拓展面临复杂的安全形势,需要海洋安全战略发挥全局性筹划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海外利益开始越过领土疆域和管辖海域,由点到面、由近至远、由周边向全球推进,但面临的风险、挑战甚至威胁也不断增大,安全形势趋向严峻:美国等西方大国控制世界主要海域,使得我能源资源运输航线和以马六甲海峡为代表的海上战略通道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地区局势动荡不安,致使我海外人员受到威胁,海外资产大量流失;世界经济秩序动荡、国际市场竞争加剧,使我海外经济安全风险突出。此外,围绕北冰洋航道展开的战略博弈,也对我北极利益产生影响,等等。虽然当前我国高度关注海外利益的拓展,但仍存在总体目标不够清晰、处置机制不够健全、力量运用不够灵活、安全措施不够得力、力量建设严重滞后等弊端。
我国海洋安全力量能力总体落后,需要海洋安全战略发挥指导引领作用。随着周边海上邻国对我海洋利益恣意侵犯和大国对我拓展海洋利益的抑制,我国海洋安全力量已难以适应严酷的海洋安全形势:海洋维权护权力量总体较弱,遇有海外突发事件无法履责;国家统领海洋安全事务的机构尚处于摸索阶段,机制和制度尚未建立;海上维权行动仅限于近海,远海安全事务还未提上日程。
我国已经启动海洋发展战略制定程序,对海洋安全战略提出了内在要求。依据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制定和实施国家海洋发展战略”的精神,国家启动了海洋发展战略的制定工作,明确提出我国将以建设海洋强国为主线。海洋安全战略作为国家安全战略与国家海洋战略的交叉汇合部分,与海洋发展战略一起,共同构成国家海洋战略的主体内容。启动海洋安全战略制定工作,可确保国家海洋利益延伸到哪里,海洋安全保障就落实到哪里。
塑造和平稳定的海洋安全环境
更注重对国家发展利益、特别是海外利益的保护和维护。过去,我国制定和筹划国家海洋安全,重点放在捍卫领土主权、抵御帝国主义海上入侵上。着眼未来,则更应注重对国家发展利益,特别是海外利益的保护和维护。要克服国家现行涉海部门在维权领域中的“单打独斗”,进一步推进国家海上执法力量的融合式发展,让我国政治、经济、外交和安全等领域的部门优势,迅速转化为国家层面上的整体优势,以有效遏止周边海上邻国觊觎我岛礁主权和掠夺海洋资源的情况,扭转当前近海海域的不利局面。
构建满足国家海外利益拓展的防卫体系。过去,我国利益主要局限在主权所属的领土范围内,国家安全筹划主要依据国土防御思想。随着国家利益在海上方向的拓展,传统“以陆为主”的防卫体系必须更新调整,要逐渐建立基于全球视野的海上防卫体系。遵循“远近复合、军民融合、平战结合”原则,构筑行动力量系统,完善法律法规系统,建立支援保障系统,最终形成覆盖我国海洋利益相关海域与维护国家海洋安全和发展利益相适应的防卫体系。
依据国家海洋利益权重实施分区筹划。《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的主权权利以及我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属于国家的核心利益,是国家海洋生存之本,相关海域属于核心利益攸关区。保护核心利益,采取何种手段捍卫都不为过。我国与欧盟、美洲等世界经济区的经贸往来,我国从中东进口石油、与非洲经济联系所需的海上航线畅通,以及海外公民、海外投资企业安全等,是我国海洋安全的重要内容,相关海域是我国的重要利益区。保护重要利益区的安全,应采取软硬结合、刚柔并举的方法。此外,保护我国远洋渔业、国际海底甚至极地利益,也应纳入海洋安全战略的筹划范畴。
重点加强我国海洋安全力量的建设和运用。探索建立以国家主要领导人为核心的领导体制,统筹国家政治、经济、外交和军队力量,把我国在各领域的局部优势,迅速转化为国家整体优势。要以海军力量为支柱,将国家其他海上力量,包括政府执法力量、商业船队和其他力量纳入国家海上力量之中,形成综合力量。在近海,主要探索政府执法力量融合式发展和海上联合维权的新方法新途径,使联合维权发挥显著作用,坚决捍卫钓鱼岛、黄岩岛、南海岛礁等核心利益;在远海,加强我海洋安全力量在世界主要海区行动的支持配合,交替使用软硬两种力量,增大我国在海洋安全制度化建设中的话语权,塑造对我有利的海洋安全环境。
注重打造维护我国海外利益的“软实力”。世界海洋是西方列强几百年来的乐园。中国作为后起大国,其崛起必然触及传统大国的“势力范围”。我国应利用国家综合实力,采取政府和民间、双边和多边等渠道,构筑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软实力,增大中国在建立世界海洋新秩序中的话语权。核心利益攸关区,重点是构建和谐海洋下的“太极文化”,力争解决这一海域存在的重大矛盾和争端,保持我国发展机遇期不受根本动摇;针对个别国家军事扩张行动,不断提升硬实力,保持足够的威慑和实战能力。在重要利益区,重点是完善海洋法律法规体系,营造有理有利的软环境和软条件,最大限度地发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地缘功能。倡导建立海上丝绸之路安全论坛,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抵消相关国家牵制,冲淡和化解周边国家对我海洋崛起的疑虑,降低应对和处置海上安全危机的成本。在利益发展区,重点是强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的公海航行自由权,通过参与北极公约机制,扩大“泛北极国家”概念,为国家利益向北冰洋方向拓展赢得话语权。
(作者为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副主任、海军指挥学院海洋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应对严峻复杂的海洋安全形势的
紧迫需求
我国海洋安全环境复杂,需要海洋安全战略予以筹划和指导。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享有近300万平方千米的可管辖海域,岛礁主权和专属经济区管辖权及其他海洋主权权利,构成我国海洋权益的主体内容。然而,我国近海海洋权益面临“岛礁被侵占、海域被瓜分、资源被掠夺、信息被盗取、开发受阻挠”的严峻局面。近年来,随着日本觊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南海周边国家侵犯我海洋权益等事件的发生,我国近海安全问题一度呈现“井喷”现象。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政府针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出台后海洋权益问题越来越突出的情况,相继提出“经略海洋”和“加强边、海防建设”等主张。之后由于台湾问题日益紧迫,为集中力量应对“台独”分裂势力,我国在海上方向采取了相对保守的政策,致使海洋安全问题越积越多,海上邻国对我海洋权益的侵蚀变本加厉。
我国海外利益拓展面临复杂的安全形势,需要海洋安全战略发挥全局性筹划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海外利益开始越过领土疆域和管辖海域,由点到面、由近至远、由周边向全球推进,但面临的风险、挑战甚至威胁也不断增大,安全形势趋向严峻:美国等西方大国控制世界主要海域,使得我能源资源运输航线和以马六甲海峡为代表的海上战略通道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地区局势动荡不安,致使我海外人员受到威胁,海外资产大量流失;世界经济秩序动荡、国际市场竞争加剧,使我海外经济安全风险突出。此外,围绕北冰洋航道展开的战略博弈,也对我北极利益产生影响,等等。虽然当前我国高度关注海外利益的拓展,但仍存在总体目标不够清晰、处置机制不够健全、力量运用不够灵活、安全措施不够得力、力量建设严重滞后等弊端。
我国海洋安全力量能力总体落后,需要海洋安全战略发挥指导引领作用。随着周边海上邻国对我海洋利益恣意侵犯和大国对我拓展海洋利益的抑制,我国海洋安全力量已难以适应严酷的海洋安全形势:海洋维权护权力量总体较弱,遇有海外突发事件无法履责;国家统领海洋安全事务的机构尚处于摸索阶段,机制和制度尚未建立;海上维权行动仅限于近海,远海安全事务还未提上日程。
我国已经启动海洋发展战略制定程序,对海洋安全战略提出了内在要求。依据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制定和实施国家海洋发展战略”的精神,国家启动了海洋发展战略的制定工作,明确提出我国将以建设海洋强国为主线。海洋安全战略作为国家安全战略与国家海洋战略的交叉汇合部分,与海洋发展战略一起,共同构成国家海洋战略的主体内容。启动海洋安全战略制定工作,可确保国家海洋利益延伸到哪里,海洋安全保障就落实到哪里。
塑造和平稳定的海洋安全环境
更注重对国家发展利益、特别是海外利益的保护和维护。过去,我国制定和筹划国家海洋安全,重点放在捍卫领土主权、抵御帝国主义海上入侵上。着眼未来,则更应注重对国家发展利益,特别是海外利益的保护和维护。要克服国家现行涉海部门在维权领域中的“单打独斗”,进一步推进国家海上执法力量的融合式发展,让我国政治、经济、外交和安全等领域的部门优势,迅速转化为国家层面上的整体优势,以有效遏止周边海上邻国觊觎我岛礁主权和掠夺海洋资源的情况,扭转当前近海海域的不利局面。
构建满足国家海外利益拓展的防卫体系。过去,我国利益主要局限在主权所属的领土范围内,国家安全筹划主要依据国土防御思想。随着国家利益在海上方向的拓展,传统“以陆为主”的防卫体系必须更新调整,要逐渐建立基于全球视野的海上防卫体系。遵循“远近复合、军民融合、平战结合”原则,构筑行动力量系统,完善法律法规系统,建立支援保障系统,最终形成覆盖我国海洋利益相关海域与维护国家海洋安全和发展利益相适应的防卫体系。
依据国家海洋利益权重实施分区筹划。《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的主权权利以及我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属于国家的核心利益,是国家海洋生存之本,相关海域属于核心利益攸关区。保护核心利益,采取何种手段捍卫都不为过。我国与欧盟、美洲等世界经济区的经贸往来,我国从中东进口石油、与非洲经济联系所需的海上航线畅通,以及海外公民、海外投资企业安全等,是我国海洋安全的重要内容,相关海域是我国的重要利益区。保护重要利益区的安全,应采取软硬结合、刚柔并举的方法。此外,保护我国远洋渔业、国际海底甚至极地利益,也应纳入海洋安全战略的筹划范畴。
重点加强我国海洋安全力量的建设和运用。探索建立以国家主要领导人为核心的领导体制,统筹国家政治、经济、外交和军队力量,把我国在各领域的局部优势,迅速转化为国家整体优势。要以海军力量为支柱,将国家其他海上力量,包括政府执法力量、商业船队和其他力量纳入国家海上力量之中,形成综合力量。在近海,主要探索政府执法力量融合式发展和海上联合维权的新方法新途径,使联合维权发挥显著作用,坚决捍卫钓鱼岛、黄岩岛、南海岛礁等核心利益;在远海,加强我海洋安全力量在世界主要海区行动的支持配合,交替使用软硬两种力量,增大我国在海洋安全制度化建设中的话语权,塑造对我有利的海洋安全环境。
注重打造维护我国海外利益的“软实力”。世界海洋是西方列强几百年来的乐园。中国作为后起大国,其崛起必然触及传统大国的“势力范围”。我国应利用国家综合实力,采取政府和民间、双边和多边等渠道,构筑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软实力,增大中国在建立世界海洋新秩序中的话语权。核心利益攸关区,重点是构建和谐海洋下的“太极文化”,力争解决这一海域存在的重大矛盾和争端,保持我国发展机遇期不受根本动摇;针对个别国家军事扩张行动,不断提升硬实力,保持足够的威慑和实战能力。在重要利益区,重点是完善海洋法律法规体系,营造有理有利的软环境和软条件,最大限度地发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地缘功能。倡导建立海上丝绸之路安全论坛,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抵消相关国家牵制,冲淡和化解周边国家对我海洋崛起的疑虑,降低应对和处置海上安全危机的成本。在利益发展区,重点是强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的公海航行自由权,通过参与北极公约机制,扩大“泛北极国家”概念,为国家利益向北冰洋方向拓展赢得话语权。
(作者为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副主任、海军指挥学院海洋安全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