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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政策的形成,一方面来自政府的制定。而另一方面则是社会各界推动的结果。对于环境问题而言,一方面其影响机制被承认和证实不仅需要时间的积累,更需要资金的投入。另一方面还存在着科学的不确定性。在环境立法过程中。公众、决策者和专家在公其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不同价值取向会导致评判标准和结果上的差异。政治和法律的决策常需在人们对于危险性的理解基础上做出,而不是基于实际的危险。人们对人类环境行为的危险性认识与其实际的危险性是不一致的。多大的程度范围内我们才认为需要用法律来对环境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或对人类环境行为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