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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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程序中,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是对出资人权益削减力度最大的调整方案.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情形下,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的方案既符合债权绝对优先于股权原则,又契合股权重组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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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浙江 温州 3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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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程序中,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是对出资人权益削减力度最大的调整方案.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情形下,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的方案既符合债权绝对优先于股权原则,又契合股权重组的需要.但当下的重整法律制度存在未规定出资人重整计划草案提案权、出资人组表决规则不明、未直接规定重整计划对出资人有约束力、强制调整出资人权益的标准模糊等缺陷,不能有效平衡出资人权益调整中所涉及的出资人、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之间的多元利益冲突.本文以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为视角,探索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利益平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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