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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罪状作为刑法典中大规模适用的立法模式,在推进司法进步的同时也与罪刑法定原则产生了一系列冲突,体现为与法定性、明确性及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的冲突,限制了其进一步的司法适用。鉴于此,空白罪状必须做出相应的改进,需要明确引用范围、增强确定性、建立补充规范与刑法条文配合时的协调机构以及以立法解释的方式来确立不同位阶法条冲突的适用规则,从而帮助刑法的不断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