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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加入WTO之后,中国农业的国际环境发生了重大改变。非关税方式的绿色壁垒将会变成更加普遍、灵活多样的贸易壁垒。本文分析了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进人国际市场产生的不利影响。并对如何突围绿色壁垒,提高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提供了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绿色壁垒;农产品:出口;影响;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4-0057-02
绿色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进口国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由,通过制定严格的环保技术标准或采用绿色环境标志、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卫生检疫制度和绿色补贴制度等,使得外国产品无法进口或进口时受到一定限制,从而达到保护本国产品和市场的贸易保护措施。据统计,2008年,中国农产品出口达405.0亿美元,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同比增幅由上年的17.9%降为9.4%。与此同时,我国有90%的农业及食品出口企业受国外绿色壁垒措施的影响,每年损失约90亿美元。面对日益苛刻的绿色“门槛”,使生产加工标准化程度还不太高的中国农业承受着前所未有的考验。
1 我国农产品外贸中遭遇的绿色壁垒现状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上第五大农产品出口国,出口农产品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和地区
据商务部统计,2008年1月~12月,农产品进出口总额为991.6亿美元。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出口增长缓慢。2008年1月~12月我国农产品出口前6大市场分别是日本、欧盟、美国、东盟、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韩国。在垒球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的大背景下,这些国家设置了一系列的绿色壁垒,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1 发达国家制定的农药残留标准越来越苛刻近几年来。发达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将农药残留标准不断升级,使我国农产品出口难以达到其指标要求。如日本从2002年开始扩大农药残留标准及检验种类,使我国冷冻菠菜等蔬菜出口严重受阻;2002年底到2003年初日本通过了新的食品卫生法,大幅度提高农药限制范围,并引进临时标准制度,即凡是该法案规定标准中没有包括的农药,如果在食品中检验出,就作为不符合食品卫生法处置。从2006年5月底开始,日本针对进口农产品的新规定《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正式实施。这一新制度包含的化学品种类最多,几乎涵盖了所有主要农产品,制订的标准又非常高,可以称为“世界上最苛刻的农残比”。欧盟从2000年起。大幅度提高对农产品的卫生要求,部分农药残留标准比原来标准提高了100倍以上;2001年底开始执行更为严格的检验标准,个别农药残留量指标比2000年以前提高了200倍;2003年3月14日发布的法规中规定,从2005年起对未在欧洲登记注册,或没有充分依据说明其残留量均不得超过最小的“违约标准”。按照欧盟2006年1月1日起新实施的标准,不仅农残检测标准苛刻地达到200多种,硫丹(具杀螨作用的有机广谱杀虫剂)在茶叶中的残留限量也从原来的30mg/kg调整为0.01m/kg,相当于严格了3000倍。可见,发达国家制定的越来越苛刻的农药残留标准,将对我国农产品的出口贸易造成重大影响。
1.2 发达国家的农产品检验项目名目繁多从2000年开始,发达国家规定的农产品检验项目不断增加。如日本在2003年的标准中规定了121种农药项目,从2006年5月底开始正式实施的《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中的农产品检验项目成倍增加。该制度规定每种食品、农产品涉及的残留限量标准平均为200项,有的甚至超过400项。例如,猪肉残留限量标准由25项增加到425项;大米由129项增加到579项。美、英、俄、日、韩等国相继要求对一些农产品进行微生物项目检验。
发达国家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复杂多变随着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不断抬头,其新的技术法规、标准不断出台,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合格评定程序也越来越复杂。日本从2006年5月29日开始,针对进口农产品的新规定《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中涉及了所有农业化学品的管理,范围之广、标准之严前所未有。相对于原来的标准,这次肯定列表制度设立了“一律标准”原则,就是对没有设定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将执行“一律标准”,也就是说,每100吨农产品中,化学品残留量不允许超过1克。欧盟新的食品卫生法规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对欧盟各成员国生产的以及从第三国进口到欧盟的水产品、肉类食品、肠衣、奶制品以及部分植物源性食品的官方管理与在加工企业的基本卫生等提出了新的规定要求。新食品卫生法规四方面发生重大变化。一是法规数量被大大简化,新法规将不再把食品安全和贸易混为一谈,只关注食品安全、动物健康与动物福利问题。二是突出强调了食品从农场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管理,强调了食品生产者在保证食品安全中的重要职责,对食品从原料到成品储存、运输以及销售等环节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要杜绝食品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任何污染,更加强调食品安全的零风险。三是突出了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可追溯管理与食品的可追溯性,强调食品尤其是动物源性食品的身份鉴定标识与健康标识。四是强调了官方监管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中的重要职责,官方监管控制工作涉及保护公众健康的所有方面,包括保护动物的健康和福利方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欧盟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食品法规和日本根据其修订后的《食品卫生法》制定的“肯定列表制度”,已经完成了从微观技术向宏观制度的转变,预示着新一轮贸易壁垒措施将由技术“微调”上升到法规体系的重大调整。这不仅是一个标准严格的问题,更是涉及到整个农产品质量保障体系的问题。
2 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造成的影响
具体来讲,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贸易造成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2.1 绿色壁垒加大了我国农产品开拓国际市场的难度
目前,一些发达国家虽然对一些农产品逐渐开放了市场,但在实际操作上却利用严格的环保技术标准和复杂的质量认证手续对产品进口加以限制。以韩国市场为例,仅在农产品的农药污染限制方面,就规定了202种的农药残留量的许可基准。另外,发达国家实施绿色壁垒有种蔓延趋势,—个发达国家或几个发达国家对中国实施绿色壁垒,往往会引起其他一些国家对中国也实行绿色壁垒。2002年1月,欧盟宣布全面禁止中国动物源产品进口后,瑞士、日本等国家相继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国动物源性产品的检测,德国、荷兰等国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沙特阿拉伯暂停了中国此类产品的进口。过去对我国农产品实施绿色壁垒的多是欧盟、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而现在,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对我国的农产品也开始实施绿色壁垒,这无疑会大大增加我国的农产品开拓国际市场的难度。
2.2 绿色壁垒削弱了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
农产品是劳动密集型产品,由于我国劳动力低廉,所以在国际市场 上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具有明显的价格空间。但是加入WTO后,这种优势在逐渐被抵消。在竞争能力方面,发达国家虽不对农产品的市场准入直接设限,但通过建立严格的环境技术标准,制定繁琐的检验、审批程序等方式来对进口农产品设置贸易障碍。使我国出口农产品成本大为增加,削弱了该类产品国际竞争力。另外,我国经营农产品的外贸企业为了获得国外“绿色通行证”,一方面要花费大量的检验、测试、评估、购买仪器设备等费用,另外还要支付不菲的认证申请费和标志使用费。出口成本的增加将降低我国输日产品的竞争力,也会使得部分企业因不堪重负而被迫退出市场。与此同时,近几年,在反补贴措施的影响下,一些发达国家通过对我国出口农产品征收“绿色关税”,使这些农产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丧失价格优势。
2.3 绿色壁垒弱化了入世给中国农产品带来的既得利益
加入WTO后,我国享有了应得的权利。在农产品出口方面,WTO成员国都逐步开放了农产品市场,但是农产品出口额大量增加的局面并没有出现。2008年贸易逆差为181.6亿美元,同比增长3.4倍。我国已经从农产品净出口国转变成为农产品净进口国。原因之一是一些发达国家凭借在科技、管理、环保等方面优势,设置了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为主要内容的壁垒,对我国外贸出口,特别是农产品出口设置了新的“门槛”,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在百亿美元以上。尤其2006年,日本、欧盟食品安全新法规大幅提高了农产品进口门槛,我国1.6万家农产品出口企业正面临着严峻考验。新法规将对我国农产品出口产生巨大影响,直接影响到农民增收、农业生产和农产品的加工,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因此,国外绿色壁垒正在削弱或部分抵消我国传统出口产品的优势,正在使我国丧失加入WTO后可能赢得的贸易机会。
3 突围绿色壁垒的对策
3.1 政府层面要加强对绿色生态农业的支持。培育农产品出口型龙头企业。
要转变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将农业生产导入绿色生态农业的轨道。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应起主导作用。首先,必须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其次,对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农业生产实施收缩战略;对符合环保潮流,采用新型先进的环保生产技术的生产进行大力扶持。在现有农产品出口企业中,挑选出具有现代管理水平、国际贸易经验丰富,经济实力效益好,开拓国际市场能力强的企业作为农产品出口型龙头企业,并在税收、贷款、技术、国际市场开发给予重点扶持。
3.2 行业层面要积极鼓励行业协会的发展,提高农业经济实体的生产组织化程度
在当今的国际贸易战中,发达国家的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已经处于新的利益共同体中,建立政府领导下的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为主体的多层次产业预警机制,是WTO自由贸易目标及其规则的客观要求。中国“入世”后,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结果不仅仅取决于企业自身的实力,还受到行业协会发展状况等“外部因素”的约束。因此我国要大力发展行业协会。提高农业经济实体的生产组织化程度,走规模化、集团化的道路,对农业进行企业化的运作和管理,提高农产品的生产效率和抗绿色贸易壁垒风险的能力。
3.3 企业层面要更新落后的陈旧观念,积极提高自身能力。
首先,农业企业自身应树立绿色经营理念,认识到实施绿色战略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其次,应对员工进行绿色教育,认识到绿色战略的实施关系到企业自身乃至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觉地树立、维护企业的“绿色”形象。同时,我国企业在进行农产品贸易时,要积极与WTO技术壁垒委员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保持联系。充分利用条款内容,根据中国的国情、生产力发展水平、农业发展程度等实际情况,争取自身利益,努力获得对外贸易中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要加强对发达国家绿色壁垒的分析、研究,对于确实属于保护环境、维护人类健康方面的要求要努力做到,对于以此为由实施保护贸易的行为坚决予以抵制;出现贸易摩擦要采取积极的态度,与有关国家和组织提出交涉,维护我国农产品在对外贸易中的利益。
[关键词]绿色壁垒;农产品:出口;影响;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4-0057-02
绿色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进口国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由,通过制定严格的环保技术标准或采用绿色环境标志、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卫生检疫制度和绿色补贴制度等,使得外国产品无法进口或进口时受到一定限制,从而达到保护本国产品和市场的贸易保护措施。据统计,2008年,中国农产品出口达405.0亿美元,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同比增幅由上年的17.9%降为9.4%。与此同时,我国有90%的农业及食品出口企业受国外绿色壁垒措施的影响,每年损失约90亿美元。面对日益苛刻的绿色“门槛”,使生产加工标准化程度还不太高的中国农业承受着前所未有的考验。
1 我国农产品外贸中遭遇的绿色壁垒现状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上第五大农产品出口国,出口农产品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和地区
据商务部统计,2008年1月~12月,农产品进出口总额为991.6亿美元。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出口增长缓慢。2008年1月~12月我国农产品出口前6大市场分别是日本、欧盟、美国、东盟、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韩国。在垒球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的大背景下,这些国家设置了一系列的绿色壁垒,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1 发达国家制定的农药残留标准越来越苛刻近几年来。发达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将农药残留标准不断升级,使我国农产品出口难以达到其指标要求。如日本从2002年开始扩大农药残留标准及检验种类,使我国冷冻菠菜等蔬菜出口严重受阻;2002年底到2003年初日本通过了新的食品卫生法,大幅度提高农药限制范围,并引进临时标准制度,即凡是该法案规定标准中没有包括的农药,如果在食品中检验出,就作为不符合食品卫生法处置。从2006年5月底开始,日本针对进口农产品的新规定《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正式实施。这一新制度包含的化学品种类最多,几乎涵盖了所有主要农产品,制订的标准又非常高,可以称为“世界上最苛刻的农残比”。欧盟从2000年起。大幅度提高对农产品的卫生要求,部分农药残留标准比原来标准提高了100倍以上;2001年底开始执行更为严格的检验标准,个别农药残留量指标比2000年以前提高了200倍;2003年3月14日发布的法规中规定,从2005年起对未在欧洲登记注册,或没有充分依据说明其残留量均不得超过最小的“违约标准”。按照欧盟2006年1月1日起新实施的标准,不仅农残检测标准苛刻地达到200多种,硫丹(具杀螨作用的有机广谱杀虫剂)在茶叶中的残留限量也从原来的30mg/kg调整为0.01m/kg,相当于严格了3000倍。可见,发达国家制定的越来越苛刻的农药残留标准,将对我国农产品的出口贸易造成重大影响。
1.2 发达国家的农产品检验项目名目繁多从2000年开始,发达国家规定的农产品检验项目不断增加。如日本在2003年的标准中规定了121种农药项目,从2006年5月底开始正式实施的《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中的农产品检验项目成倍增加。该制度规定每种食品、农产品涉及的残留限量标准平均为200项,有的甚至超过400项。例如,猪肉残留限量标准由25项增加到425项;大米由129项增加到579项。美、英、俄、日、韩等国相继要求对一些农产品进行微生物项目检验。
发达国家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复杂多变随着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不断抬头,其新的技术法规、标准不断出台,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合格评定程序也越来越复杂。日本从2006年5月29日开始,针对进口农产品的新规定《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中涉及了所有农业化学品的管理,范围之广、标准之严前所未有。相对于原来的标准,这次肯定列表制度设立了“一律标准”原则,就是对没有设定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将执行“一律标准”,也就是说,每100吨农产品中,化学品残留量不允许超过1克。欧盟新的食品卫生法规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对欧盟各成员国生产的以及从第三国进口到欧盟的水产品、肉类食品、肠衣、奶制品以及部分植物源性食品的官方管理与在加工企业的基本卫生等提出了新的规定要求。新食品卫生法规四方面发生重大变化。一是法规数量被大大简化,新法规将不再把食品安全和贸易混为一谈,只关注食品安全、动物健康与动物福利问题。二是突出强调了食品从农场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管理,强调了食品生产者在保证食品安全中的重要职责,对食品从原料到成品储存、运输以及销售等环节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要杜绝食品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任何污染,更加强调食品安全的零风险。三是突出了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可追溯管理与食品的可追溯性,强调食品尤其是动物源性食品的身份鉴定标识与健康标识。四是强调了官方监管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中的重要职责,官方监管控制工作涉及保护公众健康的所有方面,包括保护动物的健康和福利方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欧盟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食品法规和日本根据其修订后的《食品卫生法》制定的“肯定列表制度”,已经完成了从微观技术向宏观制度的转变,预示着新一轮贸易壁垒措施将由技术“微调”上升到法规体系的重大调整。这不仅是一个标准严格的问题,更是涉及到整个农产品质量保障体系的问题。
2 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造成的影响
具体来讲,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贸易造成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2.1 绿色壁垒加大了我国农产品开拓国际市场的难度
目前,一些发达国家虽然对一些农产品逐渐开放了市场,但在实际操作上却利用严格的环保技术标准和复杂的质量认证手续对产品进口加以限制。以韩国市场为例,仅在农产品的农药污染限制方面,就规定了202种的农药残留量的许可基准。另外,发达国家实施绿色壁垒有种蔓延趋势,—个发达国家或几个发达国家对中国实施绿色壁垒,往往会引起其他一些国家对中国也实行绿色壁垒。2002年1月,欧盟宣布全面禁止中国动物源产品进口后,瑞士、日本等国家相继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国动物源性产品的检测,德国、荷兰等国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沙特阿拉伯暂停了中国此类产品的进口。过去对我国农产品实施绿色壁垒的多是欧盟、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而现在,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对我国的农产品也开始实施绿色壁垒,这无疑会大大增加我国的农产品开拓国际市场的难度。
2.2 绿色壁垒削弱了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
农产品是劳动密集型产品,由于我国劳动力低廉,所以在国际市场 上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具有明显的价格空间。但是加入WTO后,这种优势在逐渐被抵消。在竞争能力方面,发达国家虽不对农产品的市场准入直接设限,但通过建立严格的环境技术标准,制定繁琐的检验、审批程序等方式来对进口农产品设置贸易障碍。使我国出口农产品成本大为增加,削弱了该类产品国际竞争力。另外,我国经营农产品的外贸企业为了获得国外“绿色通行证”,一方面要花费大量的检验、测试、评估、购买仪器设备等费用,另外还要支付不菲的认证申请费和标志使用费。出口成本的增加将降低我国输日产品的竞争力,也会使得部分企业因不堪重负而被迫退出市场。与此同时,近几年,在反补贴措施的影响下,一些发达国家通过对我国出口农产品征收“绿色关税”,使这些农产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丧失价格优势。
2.3 绿色壁垒弱化了入世给中国农产品带来的既得利益
加入WTO后,我国享有了应得的权利。在农产品出口方面,WTO成员国都逐步开放了农产品市场,但是农产品出口额大量增加的局面并没有出现。2008年贸易逆差为181.6亿美元,同比增长3.4倍。我国已经从农产品净出口国转变成为农产品净进口国。原因之一是一些发达国家凭借在科技、管理、环保等方面优势,设置了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为主要内容的壁垒,对我国外贸出口,特别是农产品出口设置了新的“门槛”,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在百亿美元以上。尤其2006年,日本、欧盟食品安全新法规大幅提高了农产品进口门槛,我国1.6万家农产品出口企业正面临着严峻考验。新法规将对我国农产品出口产生巨大影响,直接影响到农民增收、农业生产和农产品的加工,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因此,国外绿色壁垒正在削弱或部分抵消我国传统出口产品的优势,正在使我国丧失加入WTO后可能赢得的贸易机会。
3 突围绿色壁垒的对策
3.1 政府层面要加强对绿色生态农业的支持。培育农产品出口型龙头企业。
要转变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将农业生产导入绿色生态农业的轨道。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应起主导作用。首先,必须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其次,对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农业生产实施收缩战略;对符合环保潮流,采用新型先进的环保生产技术的生产进行大力扶持。在现有农产品出口企业中,挑选出具有现代管理水平、国际贸易经验丰富,经济实力效益好,开拓国际市场能力强的企业作为农产品出口型龙头企业,并在税收、贷款、技术、国际市场开发给予重点扶持。
3.2 行业层面要积极鼓励行业协会的发展,提高农业经济实体的生产组织化程度
在当今的国际贸易战中,发达国家的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已经处于新的利益共同体中,建立政府领导下的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为主体的多层次产业预警机制,是WTO自由贸易目标及其规则的客观要求。中国“入世”后,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结果不仅仅取决于企业自身的实力,还受到行业协会发展状况等“外部因素”的约束。因此我国要大力发展行业协会。提高农业经济实体的生产组织化程度,走规模化、集团化的道路,对农业进行企业化的运作和管理,提高农产品的生产效率和抗绿色贸易壁垒风险的能力。
3.3 企业层面要更新落后的陈旧观念,积极提高自身能力。
首先,农业企业自身应树立绿色经营理念,认识到实施绿色战略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其次,应对员工进行绿色教育,认识到绿色战略的实施关系到企业自身乃至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觉地树立、维护企业的“绿色”形象。同时,我国企业在进行农产品贸易时,要积极与WTO技术壁垒委员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保持联系。充分利用条款内容,根据中国的国情、生产力发展水平、农业发展程度等实际情况,争取自身利益,努力获得对外贸易中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要加强对发达国家绿色壁垒的分析、研究,对于确实属于保护环境、维护人类健康方面的要求要努力做到,对于以此为由实施保护贸易的行为坚决予以抵制;出现贸易摩擦要采取积极的态度,与有关国家和组织提出交涉,维护我国农产品在对外贸易中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