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赈灾救难是中国历代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
古代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除了“鳏寡孤独废疾者”需要救济外,每逢地震、旱灾、水灾、蝗灾、瘟疫等自然灾害出现,也容易产生大量贫困人口。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或者说其统治的正当性之一,就是在自然灾害和饥荒发生时进行赈灾救难。早在春秋时期,列国之间征战不已。即便如此,“赈灾救难”依然作为各国交往义务被写进盟约。公元前655年,齐桓公称霸后,主持了“葵丘之盟”,盟约最后一条即是:无曲防,无遏籴,无有封不告。用现代的话讲,就是诸国不能任意改变河道,因为如此可能引起河水在下游国家决堤;诸国之间不能因为有怨仇而阻止对方在荒年时来购买粮食;诸侯分封大夫时必须公示,让周天子和列国知晓。
从汉代开始,历代政府建立了比较完备的赈灾救难制度。汉宣帝时,“时大司农中丞耿寿昌以善为算能商功利得幸于上……遂白令边郡皆筑仓,以谷贱时增其贾而籴,以利农,谷贵时减贾而粜,名曰‘常平仓’。民便之。”隋代设立疠人坊是专门收容麻风病人的隔离病院。宋朝的赈灾救灾措施最为完备,设有福田院、居养院、安济坊、养济院等。还有负责收葬无主尸骨的机构,即漏泽园。宋真宗天禧元年(1021年),“于京畿近郊佛寺买地,以瘗死之无主者。瘗尸,一棺给钱六百,幼者半之。”《宋史·徽宗本纪》载:“辛未,置安济坊养民之贫病者,仍令诸郡县并置。崇宁元年(1102年)置安济坊于各路,收容贫病无靠者给予医药。”明清两代的统治者亦重视赈灾救难,如乾隆在位时,专用以应付灾难的国家储备粮仓库——常平仓发展快速,储量超过四千万石。
历代政府严厉惩处扶贫领域的贪腐行为
历代王朝有所作为的统治者普遍认为,治理赈灾救难中的腐败即扶贫领域“微腐败”,不仅能够反映出执政者治理国家的能力和水平,而且关系到王朝政权的稳定。历史上不同时期爆发的农民起义给王朝统治者造成很大触动,他们把农民起义的原因主要归结为天灾和人祸。如西汉末年绿林赤眉起义、东汉末年黄巾起义、元朝末年红巾军起义、明朝末年张献忠李自成起义等,都是因灾荒引起的;而人祸差不多都是由于地方官员“敲骨吸髓”“虎噬狼贪”的贪赃枉法、中饱私囊造成的。
为此,历代王朝统治者在发生灾害后,高度重视賑灾救难工作。据史料记载,在西汉前期一旦发生灾害,皇帝一般都亲临第一线指挥抢险救灾,督导地方官员认真履职。加之西汉前期的统治者轻徭薄赋,由此开创了“文景之治”的盛世。
历代法律都规定官员贪赃受贿要承担严厉的刑事责任。在汉代,官员贪污、受贿、私自挪用官钱就要被处以“弃市”之刑。在唐宋明清四朝,官员受财枉法赃数只要达到正七品官一个月的俸禄就要被绞杀。《唐律》规定官员接受十五匹贿赂而徇私枉法就要处以绞刑。到了明朝,处罚更为严厉,《大明律》对于官员贪赃受贿不分主从凡受赃即杖八十,四十贯即斩。在《大诰》中枉法要被凌迟、枭首,甚至为警示官吏,还会处以“剥皮实草”的酷刑。在雍正皇帝执政期间,惩贪肃贿的力度不断加大。把虚报钱粮、冒支挪用、侵夺公物等行为视为贪贿,一律革职。清政府在报灾、勘灾、赈灾、灾后重建、赈灾腐败的惩治等具体问题上都作出了明确的立法规定。上述赈灾法规都记载于《大清律例》《大清会典》之中。
历代政府惩治侵吞救灾钱粮的贪官是十分严厉的,一经发现,往往被处以极刑。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在甘肃发生过一起地方官员以赈灾之名,共谋作弊、肆意侵贪的大案。清初,曾经实行过凡愿意取得国子监监生资格的读书人,须按规定数目向当地官仓捐交豆麦谷粮,取得资格的可以应试入官,时称“捐监”。乾隆三十九年四月,王望任甘肃布政使后,采取了与以往捐监不同的办法。清廷规定每名监生捐粮43石,王望把这43石粮食改收银子47两,另外加收办公银、杂费银8两,合计每名监生共收银55两。仅从乾隆三十九年四月至四十二年初,开捐不到三年,就开销监粮600余万石。而这些销去的粮食,实际上折成银子落到了贪官手中。后至乾隆四十六年初东窗事发,共牵涉总督、布政使及以下道、州、府、县官员113人,其中判死刑57人,发配56人,时称“甘肃冒赈案”。
(作者单位:湖北省委党校;武昌区委党校)
古代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除了“鳏寡孤独废疾者”需要救济外,每逢地震、旱灾、水灾、蝗灾、瘟疫等自然灾害出现,也容易产生大量贫困人口。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或者说其统治的正当性之一,就是在自然灾害和饥荒发生时进行赈灾救难。早在春秋时期,列国之间征战不已。即便如此,“赈灾救难”依然作为各国交往义务被写进盟约。公元前655年,齐桓公称霸后,主持了“葵丘之盟”,盟约最后一条即是:无曲防,无遏籴,无有封不告。用现代的话讲,就是诸国不能任意改变河道,因为如此可能引起河水在下游国家决堤;诸国之间不能因为有怨仇而阻止对方在荒年时来购买粮食;诸侯分封大夫时必须公示,让周天子和列国知晓。
从汉代开始,历代政府建立了比较完备的赈灾救难制度。汉宣帝时,“时大司农中丞耿寿昌以善为算能商功利得幸于上……遂白令边郡皆筑仓,以谷贱时增其贾而籴,以利农,谷贵时减贾而粜,名曰‘常平仓’。民便之。”隋代设立疠人坊是专门收容麻风病人的隔离病院。宋朝的赈灾救灾措施最为完备,设有福田院、居养院、安济坊、养济院等。还有负责收葬无主尸骨的机构,即漏泽园。宋真宗天禧元年(1021年),“于京畿近郊佛寺买地,以瘗死之无主者。瘗尸,一棺给钱六百,幼者半之。”《宋史·徽宗本纪》载:“辛未,置安济坊养民之贫病者,仍令诸郡县并置。崇宁元年(1102年)置安济坊于各路,收容贫病无靠者给予医药。”明清两代的统治者亦重视赈灾救难,如乾隆在位时,专用以应付灾难的国家储备粮仓库——常平仓发展快速,储量超过四千万石。
历代政府严厉惩处扶贫领域的贪腐行为
历代王朝有所作为的统治者普遍认为,治理赈灾救难中的腐败即扶贫领域“微腐败”,不仅能够反映出执政者治理国家的能力和水平,而且关系到王朝政权的稳定。历史上不同时期爆发的农民起义给王朝统治者造成很大触动,他们把农民起义的原因主要归结为天灾和人祸。如西汉末年绿林赤眉起义、东汉末年黄巾起义、元朝末年红巾军起义、明朝末年张献忠李自成起义等,都是因灾荒引起的;而人祸差不多都是由于地方官员“敲骨吸髓”“虎噬狼贪”的贪赃枉法、中饱私囊造成的。
为此,历代王朝统治者在发生灾害后,高度重视賑灾救难工作。据史料记载,在西汉前期一旦发生灾害,皇帝一般都亲临第一线指挥抢险救灾,督导地方官员认真履职。加之西汉前期的统治者轻徭薄赋,由此开创了“文景之治”的盛世。
历代法律都规定官员贪赃受贿要承担严厉的刑事责任。在汉代,官员贪污、受贿、私自挪用官钱就要被处以“弃市”之刑。在唐宋明清四朝,官员受财枉法赃数只要达到正七品官一个月的俸禄就要被绞杀。《唐律》规定官员接受十五匹贿赂而徇私枉法就要处以绞刑。到了明朝,处罚更为严厉,《大明律》对于官员贪赃受贿不分主从凡受赃即杖八十,四十贯即斩。在《大诰》中枉法要被凌迟、枭首,甚至为警示官吏,还会处以“剥皮实草”的酷刑。在雍正皇帝执政期间,惩贪肃贿的力度不断加大。把虚报钱粮、冒支挪用、侵夺公物等行为视为贪贿,一律革职。清政府在报灾、勘灾、赈灾、灾后重建、赈灾腐败的惩治等具体问题上都作出了明确的立法规定。上述赈灾法规都记载于《大清律例》《大清会典》之中。
历代政府惩治侵吞救灾钱粮的贪官是十分严厉的,一经发现,往往被处以极刑。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在甘肃发生过一起地方官员以赈灾之名,共谋作弊、肆意侵贪的大案。清初,曾经实行过凡愿意取得国子监监生资格的读书人,须按规定数目向当地官仓捐交豆麦谷粮,取得资格的可以应试入官,时称“捐监”。乾隆三十九年四月,王望任甘肃布政使后,采取了与以往捐监不同的办法。清廷规定每名监生捐粮43石,王望把这43石粮食改收银子47两,另外加收办公银、杂费银8两,合计每名监生共收银55两。仅从乾隆三十九年四月至四十二年初,开捐不到三年,就开销监粮600余万石。而这些销去的粮食,实际上折成银子落到了贪官手中。后至乾隆四十六年初东窗事发,共牵涉总督、布政使及以下道、州、府、县官员113人,其中判死刑57人,发配56人,时称“甘肃冒赈案”。
(作者单位:湖北省委党校;武昌区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