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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几年,各类学生伤害事故案件在我国常有发生,分析这些事故的原因,其中有社会因素、有学校的因素也有学生个人的因素。本文对学生伤害事故的种类、归责原则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学生在所受伤害事故中权利保障体系建设,以期更好地保障学生的人身权利,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
对于学生伤害事故含义的界定,由于在国家的正式法律文件中没有提及过,当前的学术界也没有形成相对统一一致的意见,所以对其概念的理解形形色色众说纷纭。幸而在教育部所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中对其有所描述,在该办法中教育部认为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如下:
学生伤害事故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分类
对于学生伤害事故来说,从其可以归责的主体的角度的不同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三大类:学校责任事故、学生自己责任事故和社会人责任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因为学校管理上疏忽或其他工作上的过失,导致学生伤害的事故。对于学校责任事故,由于学校在学生在校期间,在其工作范围内对学生负有保证其安全的义务,所以学生在学校由于学校的疏忽或者工作上的过失所造成的损害,学校都对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学校应尽力保证其设施处于合乎要求的安全状态,保证其安全管理制度的健全,保证提供给学生的食品质量安全等等,以尽量减少该种类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学生自己责任事故,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因受其他学生的侵害而发生的事故。学生自己责任事故多发生于学生相互间的殴斗、玩笑误伤等情形之下,学生之间的伤害事故与学校事故和社会人事故相比,其事件的发生更具有常见性,就算是学校尽到了法定的义务,有些事故仍然难免发生。对此类伤害事故一般应由学生自己或者其监护人负赔偿责任,至于学校是否担责关键要看学校对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 社会人损害责任事故指由学校、学生以外的社会人员所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对于社会人造成危害的情行多有故意和非故意之分,故意的如几年前学校门前砍杀学生事件,这类案件需要由社会人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对于非故意社會人伤害案件,原则上应由侵害人承担责任,而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关于学生伤害事故,法学界现行比较流行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受害人承担学校或其他致害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即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并认为该观点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7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第2款等法律条文中可以找到现实依据。这一原则是大部分学者所主张的观点,认为这一原则利于学校的健康协调发展,利于学校集中精力搞好教学工作。但是笔者认为,此种原则对受害人是不利的,作为相对的弱势群体,受害学生及其家长因各种主客观条件在承担举证责任上存在一定难度,因此笔者支持下一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学校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学生在校受到损害的,推定学校有主观过错,除非学校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已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方可免除责任。此种观点是许多学者所反对的,但对此种原则笔者却认为是公正合理的,这一原则使弱势一方的学生及其家长的利益可以得到有效的保障。笔者认为这一原则下的规则恰恰是社会公平的体现。
四、学生伤害事故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
由于我国绝大部分学校是由国家投资举办的,其在性质上属于非营利性事业单位。这些机构的教育经费主要由国家财政拨款、学生缴纳的学费及部分社会捐助组成,各类学校本身没有创造经济收入的能力,而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又涉及到学校侵权责任及承担损害赔偿,所以,构建一种学生伤害事故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保障学生利益、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进行具有很强的现实性。
第一,加大财政对各级学校的资金投入,积极募集社会捐款。财政对各级学校尤其是中小学校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督促各级学校完善教学设施、改善学校环境,确保学校在教学设施、学校内在环境上不会发生对学生的伤害事故,由于国家财政力度毕竟有限,所以积极募集社会捐款,多渠道募集资金改善教学环境,为学校自身硬件安全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建立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保险制度。由学校根据学生数量、学校硬件条件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保费,由保险公司在学生自身保险业务外再多承担一项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保险业务,由保险公司为学校保险。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受害学生可以及时得到赔付,学生利益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可以减轻学校的压力,使学生伤害事故纠纷可以及时解决,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第三,制定、颁行一部关于学生利益保障的学生伤害事故赔偿法。在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上,法律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依据所在。颁行一部关于学生伤害事故赔偿法,使受伤害学生的利益可以得到有效保障,也可以明确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及赔偿原则,这也可以为法院的判决提供法律依据,使法官不至因案件法律不明而产生判案难的问题,促使案件得以尽快解决,既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使学校正常教学的进行,是一种一举多得的举措。
综上所述,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因素可能包括学生、学校及社会人员等各个主体,对学生的伤害既造成了学生及其家庭的痛苦也会对学校产生不良影响,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惩罚故意伤害案件,保障学生的利益,理应是我国的一件大事。(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张欢.大学生伤害事故中的高校侵权责任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10.9
[2] 李军、邹大勇、肖勇.学生伤害事故的侵权责任体系研究[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5.10
[3] 杜以同.学生伤害事故研究[J].山东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11.9
[4] 乔玉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法律责任[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7.11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
对于学生伤害事故含义的界定,由于在国家的正式法律文件中没有提及过,当前的学术界也没有形成相对统一一致的意见,所以对其概念的理解形形色色众说纷纭。幸而在教育部所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中对其有所描述,在该办法中教育部认为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如下:
学生伤害事故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分类
对于学生伤害事故来说,从其可以归责的主体的角度的不同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三大类:学校责任事故、学生自己责任事故和社会人责任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因为学校管理上疏忽或其他工作上的过失,导致学生伤害的事故。对于学校责任事故,由于学校在学生在校期间,在其工作范围内对学生负有保证其安全的义务,所以学生在学校由于学校的疏忽或者工作上的过失所造成的损害,学校都对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学校应尽力保证其设施处于合乎要求的安全状态,保证其安全管理制度的健全,保证提供给学生的食品质量安全等等,以尽量减少该种类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学生自己责任事故,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因受其他学生的侵害而发生的事故。学生自己责任事故多发生于学生相互间的殴斗、玩笑误伤等情形之下,学生之间的伤害事故与学校事故和社会人事故相比,其事件的发生更具有常见性,就算是学校尽到了法定的义务,有些事故仍然难免发生。对此类伤害事故一般应由学生自己或者其监护人负赔偿责任,至于学校是否担责关键要看学校对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 社会人损害责任事故指由学校、学生以外的社会人员所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对于社会人造成危害的情行多有故意和非故意之分,故意的如几年前学校门前砍杀学生事件,这类案件需要由社会人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对于非故意社會人伤害案件,原则上应由侵害人承担责任,而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关于学生伤害事故,法学界现行比较流行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受害人承担学校或其他致害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即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并认为该观点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7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第2款等法律条文中可以找到现实依据。这一原则是大部分学者所主张的观点,认为这一原则利于学校的健康协调发展,利于学校集中精力搞好教学工作。但是笔者认为,此种原则对受害人是不利的,作为相对的弱势群体,受害学生及其家长因各种主客观条件在承担举证责任上存在一定难度,因此笔者支持下一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学校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学生在校受到损害的,推定学校有主观过错,除非学校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已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方可免除责任。此种观点是许多学者所反对的,但对此种原则笔者却认为是公正合理的,这一原则使弱势一方的学生及其家长的利益可以得到有效的保障。笔者认为这一原则下的规则恰恰是社会公平的体现。
四、学生伤害事故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
由于我国绝大部分学校是由国家投资举办的,其在性质上属于非营利性事业单位。这些机构的教育经费主要由国家财政拨款、学生缴纳的学费及部分社会捐助组成,各类学校本身没有创造经济收入的能力,而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又涉及到学校侵权责任及承担损害赔偿,所以,构建一种学生伤害事故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保障学生利益、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进行具有很强的现实性。
第一,加大财政对各级学校的资金投入,积极募集社会捐款。财政对各级学校尤其是中小学校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督促各级学校完善教学设施、改善学校环境,确保学校在教学设施、学校内在环境上不会发生对学生的伤害事故,由于国家财政力度毕竟有限,所以积极募集社会捐款,多渠道募集资金改善教学环境,为学校自身硬件安全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建立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保险制度。由学校根据学生数量、学校硬件条件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保费,由保险公司在学生自身保险业务外再多承担一项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保险业务,由保险公司为学校保险。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受害学生可以及时得到赔付,学生利益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可以减轻学校的压力,使学生伤害事故纠纷可以及时解决,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第三,制定、颁行一部关于学生利益保障的学生伤害事故赔偿法。在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上,法律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依据所在。颁行一部关于学生伤害事故赔偿法,使受伤害学生的利益可以得到有效保障,也可以明确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及赔偿原则,这也可以为法院的判决提供法律依据,使法官不至因案件法律不明而产生判案难的问题,促使案件得以尽快解决,既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使学校正常教学的进行,是一种一举多得的举措。
综上所述,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因素可能包括学生、学校及社会人员等各个主体,对学生的伤害既造成了学生及其家庭的痛苦也会对学校产生不良影响,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惩罚故意伤害案件,保障学生的利益,理应是我国的一件大事。(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张欢.大学生伤害事故中的高校侵权责任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10.9
[2] 李军、邹大勇、肖勇.学生伤害事故的侵权责任体系研究[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5.10
[3] 杜以同.学生伤害事故研究[J].山东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11.9
[4] 乔玉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法律责任[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