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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针对劳务派遣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着许多问题,直接导致了劳务派遣人员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的发生。本文将针对现阶段我国在劳务派遣职工权益方面的问题展开研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职工权益保障的建议。
一、劳务派遣概述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
劳务派遣主要是指有用人需求的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帮助其招聘相关的工作人员,劳动者与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同时接受其管理。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是由用人单位统一付给劳务派遣机构,再由劳务派遣机构发给劳动者,同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障的一种新型的用工劳动模式。
(二)劳务派遣中的法律关系
1.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签署劳动合同的流程,因此劳务派遣机构需要承担劳动关系要求中的雇主的所有义务。其次,劳务派遣机构也享有劳动关系中雇主对雇佣人员的所有管理、监督、指挥等权利。
2.劳务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劳动关系确定的过程中,劳务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管理是通过签署派遣协议所形成的。在法律层面上一般视作民商事关系。劳务派遣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为其提供适合的劳动力,在用人单位所要求的的期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并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薪酬和各种福利的费用。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用工各单位认为被派遣的劳动者与其之间并没有劳动关系,不能算作是自己的员工,在这种观点之下,可想而知劳动者的利益随时受到了侵害。因此,为何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在这种劳动关系模式中从立法的角度进行说明,对这种多重劳动关系进行规范。
二、我国劳务派遣中职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劳务派遣滥用
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针对劳动市场环境制定的相关规定存在许多漏洞。这也使得劳动市场上的一些不法企业有了可乘之机。这些不法企业通过利用我国劳动市场环境中的规则漏洞大量地使用廉价的劳务派遣用工以降低企业的人工成本。除此之外还存在着一些地方性的劳动保障部门为了达成自己的目标就业业绩,利用自身手中所拥有的公权力为一些不法企业的虚假劳务派遣的行为大开“绿色通道”。
(二)劳务派遣职工待遇不公
一方面,从法律的角度上看,用人单位既是劳务派遣机构的战略合作伙伴,也是劳动派遣机构的盈利给付对象。在目前竞争激烈的劳务市场环境下,如果派遣机构无法得到其用人单位的支持则其企业经营行为难以为继。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条例规定,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本身就已经签订了相关的劳动合同,因此从法律的角度上劳务派遣机构应该是属于劳务派遣工的实际雇主,存在着为劳务派遣工办理社会保险的义务,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劳务派遣机构往往会选择少缴甚至是不缴的做法以降低其经营成本2。
(三)劳务派遣劳动者缺乏职业安全保障
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劳务派遣劳动者自身的职业安全以及人生财产安全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在许多用人单位的眼中,由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而来的劳务员工实则上并不属于自身企业的一员。因此这些劳务派遣劳工往往无法享受到企业正式员工应该享有的基本待遇。一般而言这些企业的领导会选择将这些劳务派遣劳工安排到一些工作强度大,工作危险性高的工作岗位上去工作,并且常常为了节省成本而直接忽略对其进行安全培训等相关步骤。
三、我国劳务派遣中职工权益保护问题的完善
(一)细化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
首先,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应该仅仅只是适用于企业中临时性的工作岗位。该类型的岗位实际用工周期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应该是控制在六个月内,倘若存在着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则需要将该特殊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有关部门申请获批之后最多可以延期三个月;其次,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应该仅仅只是适用于企业中辅助性的工作岗位。该类型的工作岗位指的是用人单位主营业务中所需要的岗位之外的其他岗位。最后,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工位在原有员工的基础上,因其自身情况无法再一定时期内工作的,在其重新回到岗位工作之前允许用人单位接受派遣工提供“替代性”劳务。
(二)以法律的形式确认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一,在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等之外的,不涉及派遣工人身安全的领域。倘若派遣机构在劳动派遣期间时常需要对派遣劳工进行工作监督,那么在雇主责任与义务方面直接由劳务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共同履行;倘若派遣机构在劳动派遣期间并不需要对派遣劳工进行工作监督,那么在雇主责任与义务方面将直接由用人单位进行承担,劳工派遣机构仅仅只是承担次要的雇主责任。第二,在涉及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等,与派遣工人身安全紧密相关领域。不论派遣机构在劳动派遣期间时常需要对派遣劳工进行工作监督,在雇主责任与义务方面直接由劳务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履行。第三,倘若劳动者处于非派遣时期内的相关行为,直接由劳务派遣机构单独承担雇主责任。
(三)嚴格落实“同工同酬”
首先,笔者需要对同工同酬中“同工”的判断条件进行重新的定义。将“同工”判断条件定义为:在同一个工作时间内与同一级别的劳动者从事着同一个生产部门的工作即可视定位“同工”。
其次,劳务派遣机构需要确保在当事派遣劳工的知情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才具备法律效应。并且劳务派遣机构在于用人单位签订派遣协议时需要与当事派遣劳工商讨协议的相关内容并且允许员工对其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提出异议。
四、结语
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快,企业的数量也在不断的增加,用工需求也随之增加,劳务派遣这一灵活的用工方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随之出现了许多侵犯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情况。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律制度,保障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的利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作者单位为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MBA中心 )
一、劳务派遣概述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
劳务派遣主要是指有用人需求的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帮助其招聘相关的工作人员,劳动者与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同时接受其管理。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是由用人单位统一付给劳务派遣机构,再由劳务派遣机构发给劳动者,同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障的一种新型的用工劳动模式。
(二)劳务派遣中的法律关系
1.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签署劳动合同的流程,因此劳务派遣机构需要承担劳动关系要求中的雇主的所有义务。其次,劳务派遣机构也享有劳动关系中雇主对雇佣人员的所有管理、监督、指挥等权利。
2.劳务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劳动关系确定的过程中,劳务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管理是通过签署派遣协议所形成的。在法律层面上一般视作民商事关系。劳务派遣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为其提供适合的劳动力,在用人单位所要求的的期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并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薪酬和各种福利的费用。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用工各单位认为被派遣的劳动者与其之间并没有劳动关系,不能算作是自己的员工,在这种观点之下,可想而知劳动者的利益随时受到了侵害。因此,为何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在这种劳动关系模式中从立法的角度进行说明,对这种多重劳动关系进行规范。
二、我国劳务派遣中职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劳务派遣滥用
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针对劳动市场环境制定的相关规定存在许多漏洞。这也使得劳动市场上的一些不法企业有了可乘之机。这些不法企业通过利用我国劳动市场环境中的规则漏洞大量地使用廉价的劳务派遣用工以降低企业的人工成本。除此之外还存在着一些地方性的劳动保障部门为了达成自己的目标就业业绩,利用自身手中所拥有的公权力为一些不法企业的虚假劳务派遣的行为大开“绿色通道”。
(二)劳务派遣职工待遇不公
一方面,从法律的角度上看,用人单位既是劳务派遣机构的战略合作伙伴,也是劳动派遣机构的盈利给付对象。在目前竞争激烈的劳务市场环境下,如果派遣机构无法得到其用人单位的支持则其企业经营行为难以为继。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条例规定,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本身就已经签订了相关的劳动合同,因此从法律的角度上劳务派遣机构应该是属于劳务派遣工的实际雇主,存在着为劳务派遣工办理社会保险的义务,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劳务派遣机构往往会选择少缴甚至是不缴的做法以降低其经营成本2。
(三)劳务派遣劳动者缺乏职业安全保障
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劳务派遣劳动者自身的职业安全以及人生财产安全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在许多用人单位的眼中,由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而来的劳务员工实则上并不属于自身企业的一员。因此这些劳务派遣劳工往往无法享受到企业正式员工应该享有的基本待遇。一般而言这些企业的领导会选择将这些劳务派遣劳工安排到一些工作强度大,工作危险性高的工作岗位上去工作,并且常常为了节省成本而直接忽略对其进行安全培训等相关步骤。
三、我国劳务派遣中职工权益保护问题的完善
(一)细化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
首先,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应该仅仅只是适用于企业中临时性的工作岗位。该类型的岗位实际用工周期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应该是控制在六个月内,倘若存在着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则需要将该特殊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有关部门申请获批之后最多可以延期三个月;其次,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应该仅仅只是适用于企业中辅助性的工作岗位。该类型的工作岗位指的是用人单位主营业务中所需要的岗位之外的其他岗位。最后,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工位在原有员工的基础上,因其自身情况无法再一定时期内工作的,在其重新回到岗位工作之前允许用人单位接受派遣工提供“替代性”劳务。
(二)以法律的形式确认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一,在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等之外的,不涉及派遣工人身安全的领域。倘若派遣机构在劳动派遣期间时常需要对派遣劳工进行工作监督,那么在雇主责任与义务方面直接由劳务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共同履行;倘若派遣机构在劳动派遣期间并不需要对派遣劳工进行工作监督,那么在雇主责任与义务方面将直接由用人单位进行承担,劳工派遣机构仅仅只是承担次要的雇主责任。第二,在涉及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等,与派遣工人身安全紧密相关领域。不论派遣机构在劳动派遣期间时常需要对派遣劳工进行工作监督,在雇主责任与义务方面直接由劳务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履行。第三,倘若劳动者处于非派遣时期内的相关行为,直接由劳务派遣机构单独承担雇主责任。
(三)嚴格落实“同工同酬”
首先,笔者需要对同工同酬中“同工”的判断条件进行重新的定义。将“同工”判断条件定义为:在同一个工作时间内与同一级别的劳动者从事着同一个生产部门的工作即可视定位“同工”。
其次,劳务派遣机构需要确保在当事派遣劳工的知情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才具备法律效应。并且劳务派遣机构在于用人单位签订派遣协议时需要与当事派遣劳工商讨协议的相关内容并且允许员工对其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提出异议。
四、结语
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快,企业的数量也在不断的增加,用工需求也随之增加,劳务派遣这一灵活的用工方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随之出现了许多侵犯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情况。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律制度,保障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的利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作者单位为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MBA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