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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 Government procurement of services)--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300余项改革举措之一,是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紧迫任务。是变革社会管理、创新社会治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政府、社会、市场三者各司其职、相辅相成、高效运转的重要途径。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部纲领性文献中,就政府购买服务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定位与取向、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这项改革的时间表与路线图、落实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方法与策略等,作了高屋建瓴、统筹全局的部署和安排。主要内容分布在:第四部分“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之第15条“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第十三部分“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之第48条“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2013年9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3〕96号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