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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转质作为一种客观行为在我国民间债的关系中时有发生 ,在现今市场经济氛围下不可避免。责任转质制度反映了鼓励交易 ,物尽其用的要求 ,顺应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具有从法律上加以确认和保护的合理应然价值。我国担保法已建立了独立的质押制度 ,但并未对责任转质作出应有的反映 ,世界各国的立法也不尽相同。在市场经济的今天 ,我国有建立责任转质制度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