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事登记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来源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bc123student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201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深圳商事登记制度,内容涉及新版“营业执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等多方面的措施。改革取消了束缚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登记程序,有助于良好经商环境的建立;降低了创立公司的资金成本;有利于促进商事主体重视信用;社会和市场主体及时、便捷和全面地了解商事主体的登记和信用信息。此次改革旨在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提高效率,便利社会,进一步向服务型政府转型,因此具有重要思想意义。然而它仍是“万里长征第一步”,尚有若干问题有待解决。
  关键词 商事登记 改革 验资
  中图分类号:D913.99 文献标识码:A
  一、取消注册验资的反思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申请人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时,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其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申请人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档。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实收资本备案,并对实收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首先,认为改革现行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的说法不准确,因为《公司法》已经规定了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本次改革与《公司法》规定的不同之处在于:《公司法》限制了对有限公司设立的首次出资额,而《规定》取消了这个限制而允许有限公司直接备案注册资本,无论投资人是否已经实际缴纳了首次出资。
  由此便引发许多不确定性,例如《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如此规定目的是积极防止“皮包公司”。一人公司属有限公司的一种,《规定》在这方面没有做出区分而对有限公司做了概括规定,如此或会导致更多的皮包公司、信用体系乱套、不利于债权保护。虽然在开立公司需要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注册验资的时期里也出现了大量的“皮包公司”,但不能因此就否认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验资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和对虚假出资的威慑作用。
  此外,若出资时间和比例仅仅约定于公司章程,便给了虚假出资者可乘之机,使其得以通过公司章程作为合法掩护不履行出资义务,一旦公司恶意侵害债权人利益,债权实现的几率就更加渺茫,即使“刺破公司面纱”,最终实际能够实现的债权数额也并不乐观。《规定》仅说明公司可选择向商事登记机关申报实收资本到位备案,且实收资本到位情况不作为商事登记机关对商事主体的监管事项。公司便可以不选择到登记机关进行实收资本的到位备案。对于没有进行实收资本备案的公司,市场主体难于判断该公司实收资本的到位情况,也难以防范该公司虚假出资。尽管公司应当对资本的真实性负责,但这仅仅说明的是风险产生后最终责任承担的问题,并不能起到规避风险的作用。
  通过《规定》中的“年度报告包括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和 “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对商事主体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监督检查”可以看出:后者没有规定“应当”而规定的是“可以”,给商事登记机关不检查年度报告留出了空间。此处赋予商事登记机关一项自由选择检查权,容易滋生腐败。《规定》又没有对如何监督检查做出详细规定,若仅仅通过网上检查商事主体备案的年度报告,即使年度报告虚假也难以查出。由此可以认为,商事登记机关的这种对商事主体年度报告的检查权发挥其应有作用的空间十分有限。
  另外,《规定》不再要求企业提供验资档,这将客观上严重冲击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业务发展。一位会计师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改革至少改掉了会计师事务所1/3的业务,“打倒一片”。深圳会计师事务所普遍规模不是很大,主要业务还停留在审计、注资报告上。改革后,除了外资需要审计外,这些会计师事务所就只剩下咨询业务了。
  二、主体资格与营业资格再探讨
  (一)主体资格和营业资格仍然混淆。
  《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商事主体成立日期。” 如此规定仍然有将企业主体资格和企业营业资格相混淆之嫌。因为“营业执照”从字面上直接理解就是因具有相应的营业资格而获得的执照,或理解为政府对商事主体经营资格进行行政确认所颁发的证书。然而,第十九条将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与商事主体成立日期相联系,容易使人误解为营业执照的获得导致商事主体资格的获取,而不是营业资格的获取。恰恰相反,若一个商事主体能够开始真正的实际经营,仍然需要先经过相关的一系列行政审批,这一点通过《规定》的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可以看出。由此可推之,商事主体即使获得了营业执照,也会因所经营行业需要行政审批而暂不能从事相关经营。本规定并未彻底将商事主体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通过证照的形式严格区分。人们仍会认为:只要企业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它的商事主体资格就同时消灭了。实际上商事主体资格却并未因营业执照的吊销而丧失。
  (二)并未触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若商事主体未经过行政审批,仍然无法进行经营活动,而仅仅拥有商事主体资格而已。此制度没有解决的问题仍然是简化行政审批项目。对于行政审批事项和程序,与之前相比都没有变化。对某些行业而言,在商事主体被允许开始经营之前,往往需要多个行政部门的验收和批准。比如餐饮行业,需要同时由环保、消防、卫生等部门的分别验收批准,而这个过程又往往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因此在这个环节上效率并没有提高。
  我国行政审批体制属于一种碎片化的体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审批数目多,涉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行政管理三大方面,而这些审批事项又分布于几十个政府职能部门,一些审批事项涉及众多的职能部门 (如工商企业登记涉及工商、环保、卫生、质检、规划、城建、国土等),每个部门都有独立的审批权,以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档甚至行政命令为依据,每个系统 (部门)都按科层规则独立行事,包括审批权限的纵向划分、标准体系、流程体系和信息处理技术等。此外,不同的职能部门的权力隶属体系不同,有的采属地管理,从属于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体系;有的则采垂直管理,包括中央以下垂直管理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地方政府无权指挥这些部门。而属地管理的部门虽然属于地方政府体系,但在业务上又必须接受上级职能部门的指导,难免出现纵横之间的权力交叉和冲突。二是审批职能部门地域分散,几十个审批机关分散在不同的地点办公,增加了制度创新的空间障碍。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它与市场准入、自由交换和公平竞争密切相关,是观察中国市场制度变迁的一个重要窗口。 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内容、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的改革才是真正需要进行的。   为了充分实现此项改革的初衷,笔者认为必须真正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是政府怎样摆正与市场、社会的关系,最终让该市场管的归市场,该社会管的归社会,该政府管的归政府。 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都没有必要设定行政审批,只有完全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时,才设定行政审批,从而确保既能发挥行政审批的正面作用,又能抑制其负面作用出现。 为此必须要认真梳理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的关系,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集中清理,尤其是对于最早提出非行政许可审批概念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中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更要首先进行清理。此外还需要建立行政许可设定的前评价制度,建立规范性档的事前合法性审查制度、建立规范性档的事后监督制度等改革措施。
  三、经营异常名录的作用
  《规定》对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作出了规定。这里的问题是:若商事主体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那么对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负有个人责任的投资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能够从信用监管体系中移除不良记录?这一点《规定》没有作出说明。笔者认为,不应因商事主体从异常名录中消失而消除商事主体中有关责任人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因为这样有助于上述自然人谨慎行为,因为任何个人都会通过重视自己的信用,来避免企业进入异常名录之列。正是因为信用记录具有一旦出现污点就无法抹掉并将伴随终生的特点,才会使每个人都倍加珍惜自己的信用,谨慎进行有关行为。
  由此引出的问题是:我国目前的个人信用监管体系的建立情况是否已经建立到足以让失信之人产生畏惧心理而不再失信的程度?若个人信用监管体系没有对失信之人设置相应的不利后果,就起不到遏制不良信用产生的作用,本规定的制约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当个人进行个人信用活动时,其信用记录将作为一项重要的参考资料被授信人所考虑,为授信人系统地了解受信人或授信申请人的信用和信誉状况提供服务。个人征信体系可以概括为由一整套个人征信制度、机构、市场、业务、方法、标准、产品、管理和研究等方面构成的系统,是个人征信全部活动的总称。个人征信体系由个人征信的一干法律法规、个人征信服务机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个人隐私保护机制、个人征信行业监管、个人信用产品市场、个人信用宣传教育体系等构成,其中组织模式、立法建设、监管机制和隐私保护是最重要的环节。
  我国目前的个人信用体系仍然有许多空白需要完善。比如,个人失信惩罚机制缺失。根据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依法设置惩罚机制能够杜绝大多数商业欺诈和不良动机的投机行为。我国由于缺乏这种惩罚机制,而个人征信系统又没有达到覆盖和应用到全社会的程度,失信者往往能够钻法律的空子。这样在社会信用体系中表现出“格雷欣法则”,失信者不但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相反还能从中得利;守信者却因守信而遭受损失,在市场竞争中受到排挤,从而出现失信者驱逐守信者的现象。再如,个人征信中介机构的运作尚不够规范。我国尚处个人征信中介机构建立初期,业务的开展一定程度上得益于政府、央行和各家商业银行的支持与配合,但从长期稳定发展的角度考虑,这种联系仍需加以明确,明确规定各机构在征信运作中的分工和职责,以保证信用中介机构独立、透明、公正的性质。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更未全面建立对失信之人的处罚措施,因此通过个人信用体系去制约虚假出资其力度是十分有限的。必须首先完善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如填补征信空白,规范统一的征信标准,发展独立和专业的信用评估机构,建立和完善失信处罚制度等等,在这个体系逐渐完善以后才能够真正发挥个人信用体系的制约作用。
  四、结语
  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我国商事登记改革的大胆尝试和努力探索。我们应当坚持有限政府的理念,但更应注意:政府必须首先明确哪些事情是政府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然后再去放权简政,真正地给市场“减负”,否则就无法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有限政府。
  深圳商事登记改革 “牵一发而动全身”,因为它涉及到营业执照、注册验资、行政审批、征信系统建立和完善建设等各类制度改革、衔接和推广。若相应的配套改革措施没有完善甚至没有出台,那么改革效果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只有真正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做好涉及营业执照各领域的制度铺垫,才能充分发挥深圳商事登记改革的作用。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寿路支行)
  注释:
  黄金萍.深圳的商事登记改革.2013-03-19“中国转型论坛”,影响力中国www.impactchina.com.cn
  陈天祥.地方政府行政审批制度创新行为及其限度.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
  王逸吟.广东行政审批改革:“简政放权”新探索.探索,2012年,P65.
  应松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反思与创新.公共治理,2012年第5期,P53 .
  陈丽琴.构建个人征信体系法律思考.合作经济与科技,2013年6月号下(总第443期).
其他文献
群众公认原则是我党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原则。群众公认原则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本质特点 ,又适应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客观要求 ,在选拔任用干部中具
中国正成为全球消费电子产业的“领涨中心”.近日,记者从SINOCES组委会获悉,9类在今年CES上获得最佳创新奖的电子产品将齐聚SINOCES“寻机”.据了解,SINOCES连续两年吸引全球
拓维信息(002261.SZ)上市之路比较曲折,终于在2008年7月如愿登陆资本市场。  其业绩变动也一波三折。尽管2005年、2006年、2007年扣非净利润的增幅分别达到102.44%、54.29%、27.59%,但上市当年,拓维信息扣非净利润增幅只有9.25%,创下新低。随后的2009年、2010年扣非净利润增幅分别达到了18.55%、31.49%,然而,辉煌总是那么短暂,2011年、201
明代潘之恒一生勤于著述,于诗歌、史地、戏曲理论等均有涉猎.然而目前的研究者几乎全着眼于他的戏曲理论,而未有重视其《广菌谱》者.潘之恒编有《广菌谱》一卷,王毓瑚《中国
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严峻 ,任务艰巨。总结我国的反腐败斗争 ,亲情关系仍在扯着反腐败的后腿 ,反腐败行为还没有达到自觉的程度 ,权力制约机制仍需完善 ,反腐败力量还有待于
期刊
在创业板指数轻松突破3000点之后,市场关于创业板的议论再次甚嚣尘上,“疯狂论”和“见顶论”再次浮出水面。  自创业板上市以来,创业板很多次被部分投资者认为“见顶”,尤其是上周大盘下跌4%左右,而创业板大涨4%。2015年以来,沪深300上涨29%,而创业板已经翻番。创业板的估值备受争议,100倍的市盈率让人可望不可及。  不过,有观点指出,中国A股的估值整体比海外成熟市场低。创业板现在的估值为1
一 生平简历rn吴廷翰(1490-1559),字崧伯,号苏原,直隶无为州(今安徽无为县)人,明代中期杰出的唯物主义哲学家.吴廷翰的生平事迹正史不载,但《无为州志》、《庐江府志》、《江
近几年来,新疆公路工程的质量虽在不断提高,但仍存在很多问题.笔者就新疆公路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从设计、施工、监理方面上作了详尽的阐述,同时也提出了日后应做好的几
现在看来,2015年甚至未来几年比较确定的因素是人民币国际化及“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它的影响是全方位、多领域的,当然也包括中国的银行业。  从国际经验来看,大银行的发展机遇不仅仅与国内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而且还与全球经济、产业政策的红利高度相关。随着中国正在成为全球第一大经济体的历史进程中,中国银行业将迎来全球资源的再平衡,这将导致产能走出去的“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和人民币国际化步伐的加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