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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休息期间,学生杨某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李某、王某撞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杨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3名学生的家长。在医院,杨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疗费、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经公安部门法医活体检验鉴定,该包皮环切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杨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杨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杨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3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
[问题] 未成年学生在校玩耍而造成身体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因此,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当按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学校责任,即学校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无过错的即无责任。
以本案为例,未成年的学生课间追逐打闹从孩子的天性来讲是不可避免的,从教育者的角度,也是正常的,不应当限制,学校未禁止学生的此类行为,并不属于管理的疏忽和过错。如果孩子的玩耍在正常的范围内,只是由于偶然的和难以防范的意外而发生事故,那么学校就没有管理的过错。但由于学生是未成年人,其对危险的认知和判断是有限的,学校和教师还是有义务制止他们明显的危险行为,如在危险的地方玩耍、以危险的方式游戏、以危险的手段玩笑等。如果学校、教师发现了而未及时予以制止,那么就应对事故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全日制学生投保住院医疗险出事,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案 例:
李某从2005年11月起出现走路不稳、头疼等症状。2009年8月,由于李某走路不稳加剧,医院对其腿部进行拍片检查后,诊断其腿部正常。2009年9月,李某上小学一年级,其学校为全体学生投保了住院医疗保险,保险条款中规定“因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的治疗,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时投保书中“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栏未填写,并且被保险人免体检。但投保人在投保书中已声明被保险人皆全日正常在校学习。2009年11月,李某确诊为髓母细胞瘤。其父亲申请理赔,要求保险公司赔付5万余元的医疗费,未果。后经法院调解,该案以保险公司赔付李某2万余元结案。
[问题] 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付责任?如需承担,请说明理由。
[评析]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付责任。
1.投保人并没有故意或过失而不履行告知义务。李某在投保前虽然出现了走路不稳、头疼等症状,但他投保前到医院就诊时并未查出任何疾病,因此不能说投保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而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
2.李某在投保前出现了某些症状,但并没有任何医院诊断,证明其在投保前就患有某种疾病。因此,不能仅凭李某在投保前出现的某些症状就断定其投保前就患有某种疾病,以此而适用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责事由;
3.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当保险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当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对已患有的疾病进行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必须发生在投保前,才属免责范围,而本案的治疗却是发生在投保后2个月,不能适用免责条款。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休息期间,学生杨某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李某、王某撞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杨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3名学生的家长。在医院,杨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疗费、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经公安部门法医活体检验鉴定,该包皮环切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杨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杨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杨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3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
[问题] 未成年学生在校玩耍而造成身体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因此,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当按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学校责任,即学校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无过错的即无责任。
以本案为例,未成年的学生课间追逐打闹从孩子的天性来讲是不可避免的,从教育者的角度,也是正常的,不应当限制,学校未禁止学生的此类行为,并不属于管理的疏忽和过错。如果孩子的玩耍在正常的范围内,只是由于偶然的和难以防范的意外而发生事故,那么学校就没有管理的过错。但由于学生是未成年人,其对危险的认知和判断是有限的,学校和教师还是有义务制止他们明显的危险行为,如在危险的地方玩耍、以危险的方式游戏、以危险的手段玩笑等。如果学校、教师发现了而未及时予以制止,那么就应对事故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全日制学生投保住院医疗险出事,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案 例:
李某从2005年11月起出现走路不稳、头疼等症状。2009年8月,由于李某走路不稳加剧,医院对其腿部进行拍片检查后,诊断其腿部正常。2009年9月,李某上小学一年级,其学校为全体学生投保了住院医疗保险,保险条款中规定“因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的治疗,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时投保书中“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栏未填写,并且被保险人免体检。但投保人在投保书中已声明被保险人皆全日正常在校学习。2009年11月,李某确诊为髓母细胞瘤。其父亲申请理赔,要求保险公司赔付5万余元的医疗费,未果。后经法院调解,该案以保险公司赔付李某2万余元结案。
[问题] 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付责任?如需承担,请说明理由。
[评析]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付责任。
1.投保人并没有故意或过失而不履行告知义务。李某在投保前虽然出现了走路不稳、头疼等症状,但他投保前到医院就诊时并未查出任何疾病,因此不能说投保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而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
2.李某在投保前出现了某些症状,但并没有任何医院诊断,证明其在投保前就患有某种疾病。因此,不能仅凭李某在投保前出现的某些症状就断定其投保前就患有某种疾病,以此而适用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责事由;
3.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当保险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当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对已患有的疾病进行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必须发生在投保前,才属免责范围,而本案的治疗却是发生在投保后2个月,不能适用免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