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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3日上午,中国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新闻发布会暨揭牌仪式在监察部举行。备受关注的国家预防腐败局正式挂牌成立。酝酿四年之久的我国国家级预防腐败专门机构由此开始运作。
随着改革步入深水区,原有的反腐架构面临着不尽适应现实发展的情况,越来越多的腐败链条上的人员开始选择钻制度漏洞,甚至给腐败行为蒙上合法的外衣,腐败正在向纵深迈进。如果我们不正确看待腐败领域的新特点,采取堵而不是疏的方式,那几乎可以断言,解决了一个腐败现象,又会有新的腐败现象暴露,新形势要求必须构建反腐工作新格局
2007年5月31日,国家预防腐败局正式被批准设立。
2007年9月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任命监察部部长马馼兼任国家预防腐败局首任局长,屈万祥兼任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
这意味着中央加大了源头反腐的力度,试图建立一条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新路径。中国反腐败体系开始形成两个格局:一是惩治格局,一是预防格局。
成立过程历时四年
2007年2月13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中央纪委副书记、秘书长干以胜和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介绍2006年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并回答记者提问。在这次发布会上,干以胜向外界说明我国将组建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
干以胜介绍,国家预防腐败局已通过了中编办审批,但具体挂牌和运作时间尚未确定。目前先筹备国家一级的预防腐败机构,将来还要成立地方级的预防腐败机构。
其实,早在四年前,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的动议就已经提出。
2003年12月10日,中国由监察部、外交部委派代表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章的两个条目专门提到“预防腐败政策”。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确保设有一个或酌情设有多个机构”以预防腐败,并赋予这些机构“必要的独立性”,以及“必要的物资和专职工作人员”。 公约强调了“更加高效而有力地预防和打击腐败”的反腐败宗旨,创设了腐败犯罪所得资产的追回措施,规范了反腐败的国际合作内容和方式,包括司法协助、引渡、被判刑人的移管、刑事诉讼的移交、执法合作、联合侦查和特殊侦查手段等条款。
2005年,《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正式颁布,标志着预防成为反腐败重要战略;2007年1月11日结束的中纪委七次会议,重申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刹风治标逐渐向标本兼治发展。于是就需要有一个机构,来专门抓预防腐败的工作”
同时,为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成员国的义务,加强国际合作,我国组建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步伐大大加快。
2007年2月13日两会前夕,中纪委副书记干以胜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2007年将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目前正在积极筹建国家级的预防腐败的专门机构,借鉴国际上一些有效的预防腐败的做法,组建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这是认真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在经过了充分的研究论证工作后,国家预防腐败局通过中编办的审批,向正式成立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常委、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向媒体介绍,国家预防腐败局将在今年成立。这个专门机构的规格会比较高。
2007年5月31日,国家预防腐败局正式被批准设立。
9月6日,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刚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任命为监察部部长的马馼兼任国家预防腐败局首任局长,屈万祥兼任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
按照“三定”方案,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国家预防腐败局领导职数为一正二副,局长由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兼任。国家预防腐败局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承担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日常工作。
据介绍,在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之后,各地亦将适时成立相应的地方预防腐败局。
三项主要职责
每一个国家机构,都有一个职能的“法定化”问题。新成立的国家预防腐败局主要职能有哪些备受关注。
监察部副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屈万祥今天在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国家预防腐败局的主要职责有三项:一是负责全国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二是协调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防治腐败工作;三是负责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和国际援助。
一位曾参加“国家预防腐败局”课题组的专家介绍说,从这三个方面的内容看,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职能其实是一个整合,就是把以前分散在其他机构和部门的职能,整合到一个新的机构来。但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无论从哪个角度讲,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都是我国反腐败格局的大调整。
重在“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有关人士指出,虽然从总量上来看,我国目前触犯党纪国法受到制裁的腐败分子只占少数,但是,这些少数违纪违法者所造成的危害却不可小视。如果不加快建立教育和预防体制,反腐败的形势将更加严峻。
“如果我们只抓惩治这一手,可能一时见效,但往往是出现‘前腐后继’的现象,损害党和政府的肌体和形象,使反腐败工作付出更大成本。”中纪委宣教室监察专员闫群力分析说,“就像治感冒,吃一般的药治的是表面,我们要研究病理病根,从源头抓预防,效果才会越来越明显,反腐力度才会越来越大。”
“中国政府对腐败预防的重视从2000年前后就开始了,”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研究室副主任任建明说,党的十五大提出从源头治理腐败,实际上就是预防。
“预防成为反腐败重要战略是在2005年,这一年《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正式颁布。”任建明说,在实施纲要中,中央提出: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到2010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
2007年1月11日结束的中纪委七次会议,重申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
事实上,预防腐败的效果已经初步彰显。
统计数字表明,2003年以来,每年查处的违反党纪和政纪的案件在总量上是逐年下降的。2006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严重违纪并且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同比下降了10.9%。
专家指出,成立专门的预防腐败机构,说明我国反腐败的思路在继续推进,反腐败端口正在前移。有助于集中精力制定各种具体的规章制度,确保监督的连续性,减少因腐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
连出重招清除各级“贪官”
十六大以来,中央深挖并严惩被称为党内“大毒瘤”的各级腐败分子,特别坚决清除了一些严重腐败的省部级官员,引起了海内外的瞩目。
中央严肃查处了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国家电力公司原总经理高严,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吴振汉,安徽省政协原副主席王昭耀,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有杰,福建省委原常委、宣传部长荆福生,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宝金,山东省委原副书记、青岛市委原书记杜世成,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国家统计局原局长邱晓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等省部级官员违纪违法案件。其中王怀忠、郑筱萸被判处死刑。
权威部门提供的数字显示,2003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7万多人,其中省部级干部16人。2005年,11万多名党员受到不同程度处分,约占党员总数1.6‰,1万多名党员因贪污贿赂受到开除党籍处分。2006年,9万多人受到党纪处分,占党员总数1.4‰。
查处形形色色的腐败分子,历来是中国共产党贯彻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体现,惩治腐败、端正党风政风的有效手段。
十六大以来反腐工作形成许多亮点:一是越来越朝制度化和法制化的方向发展,制订了许多重要的法律法规,反腐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二是由于贯彻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三是反腐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明显提高,一些不断变换新花样的腐败行为正在得到有效的监控和查办 。
社会共同参与预防腐败
监察部部长、首任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指出,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有利于协调各部门预防腐败工作,形成预防腐败的整体合力;有利于拓展工作领域,形成全社会预防腐败的良好局面;有利于增强预防腐败能力,提高预防腐败工作专业化水平;有利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关于下一步如何开展工作,指出,国家预防腐败局要以加强对权力运行监督制约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权力滥用。一是加强对预防腐败工作全局性、战略性问题的研究,增强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职责和定位,建立必要的组织协调机制,尽快正常运行;二是积极探索,通过深化改革,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对一些腐败易发多发领域和环节,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开展专题调研,提出治本对策建议;三是加强预防腐败的政策研究,不断创新和完善预防腐败的各项制度,着力推动制度的落实,逐步实现预防腐败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四是集思广益,群策群力,逐步形成各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预防腐败的良好局面。■
随着改革步入深水区,原有的反腐架构面临着不尽适应现实发展的情况,越来越多的腐败链条上的人员开始选择钻制度漏洞,甚至给腐败行为蒙上合法的外衣,腐败正在向纵深迈进。如果我们不正确看待腐败领域的新特点,采取堵而不是疏的方式,那几乎可以断言,解决了一个腐败现象,又会有新的腐败现象暴露,新形势要求必须构建反腐工作新格局
2007年5月31日,国家预防腐败局正式被批准设立。
2007年9月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任命监察部部长马馼兼任国家预防腐败局首任局长,屈万祥兼任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
这意味着中央加大了源头反腐的力度,试图建立一条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新路径。中国反腐败体系开始形成两个格局:一是惩治格局,一是预防格局。
成立过程历时四年
2007年2月13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中央纪委副书记、秘书长干以胜和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介绍2006年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并回答记者提问。在这次发布会上,干以胜向外界说明我国将组建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
干以胜介绍,国家预防腐败局已通过了中编办审批,但具体挂牌和运作时间尚未确定。目前先筹备国家一级的预防腐败机构,将来还要成立地方级的预防腐败机构。
其实,早在四年前,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的动议就已经提出。
2003年12月10日,中国由监察部、外交部委派代表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章的两个条目专门提到“预防腐败政策”。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确保设有一个或酌情设有多个机构”以预防腐败,并赋予这些机构“必要的独立性”,以及“必要的物资和专职工作人员”。 公约强调了“更加高效而有力地预防和打击腐败”的反腐败宗旨,创设了腐败犯罪所得资产的追回措施,规范了反腐败的国际合作内容和方式,包括司法协助、引渡、被判刑人的移管、刑事诉讼的移交、执法合作、联合侦查和特殊侦查手段等条款。
2005年,《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正式颁布,标志着预防成为反腐败重要战略;2007年1月11日结束的中纪委七次会议,重申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刹风治标逐渐向标本兼治发展。于是就需要有一个机构,来专门抓预防腐败的工作”
同时,为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成员国的义务,加强国际合作,我国组建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步伐大大加快。
2007年2月13日两会前夕,中纪委副书记干以胜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2007年将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目前正在积极筹建国家级的预防腐败的专门机构,借鉴国际上一些有效的预防腐败的做法,组建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这是认真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在经过了充分的研究论证工作后,国家预防腐败局通过中编办的审批,向正式成立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常委、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向媒体介绍,国家预防腐败局将在今年成立。这个专门机构的规格会比较高。
2007年5月31日,国家预防腐败局正式被批准设立。
9月6日,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刚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任命为监察部部长的马馼兼任国家预防腐败局首任局长,屈万祥兼任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
按照“三定”方案,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国家预防腐败局领导职数为一正二副,局长由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兼任。国家预防腐败局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承担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日常工作。
据介绍,在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之后,各地亦将适时成立相应的地方预防腐败局。
三项主要职责
每一个国家机构,都有一个职能的“法定化”问题。新成立的国家预防腐败局主要职能有哪些备受关注。
监察部副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屈万祥今天在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国家预防腐败局的主要职责有三项:一是负责全国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二是协调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防治腐败工作;三是负责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和国际援助。
一位曾参加“国家预防腐败局”课题组的专家介绍说,从这三个方面的内容看,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职能其实是一个整合,就是把以前分散在其他机构和部门的职能,整合到一个新的机构来。但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无论从哪个角度讲,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都是我国反腐败格局的大调整。
重在“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有关人士指出,虽然从总量上来看,我国目前触犯党纪国法受到制裁的腐败分子只占少数,但是,这些少数违纪违法者所造成的危害却不可小视。如果不加快建立教育和预防体制,反腐败的形势将更加严峻。
“如果我们只抓惩治这一手,可能一时见效,但往往是出现‘前腐后继’的现象,损害党和政府的肌体和形象,使反腐败工作付出更大成本。”中纪委宣教室监察专员闫群力分析说,“就像治感冒,吃一般的药治的是表面,我们要研究病理病根,从源头抓预防,效果才会越来越明显,反腐力度才会越来越大。”
“中国政府对腐败预防的重视从2000年前后就开始了,”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研究室副主任任建明说,党的十五大提出从源头治理腐败,实际上就是预防。
“预防成为反腐败重要战略是在2005年,这一年《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正式颁布。”任建明说,在实施纲要中,中央提出: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到2010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
2007年1月11日结束的中纪委七次会议,重申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
事实上,预防腐败的效果已经初步彰显。
统计数字表明,2003年以来,每年查处的违反党纪和政纪的案件在总量上是逐年下降的。2006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严重违纪并且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同比下降了10.9%。
专家指出,成立专门的预防腐败机构,说明我国反腐败的思路在继续推进,反腐败端口正在前移。有助于集中精力制定各种具体的规章制度,确保监督的连续性,减少因腐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
连出重招清除各级“贪官”
十六大以来,中央深挖并严惩被称为党内“大毒瘤”的各级腐败分子,特别坚决清除了一些严重腐败的省部级官员,引起了海内外的瞩目。
中央严肃查处了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国家电力公司原总经理高严,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吴振汉,安徽省政协原副主席王昭耀,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有杰,福建省委原常委、宣传部长荆福生,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宝金,山东省委原副书记、青岛市委原书记杜世成,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国家统计局原局长邱晓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等省部级官员违纪违法案件。其中王怀忠、郑筱萸被判处死刑。
权威部门提供的数字显示,2003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7万多人,其中省部级干部16人。2005年,11万多名党员受到不同程度处分,约占党员总数1.6‰,1万多名党员因贪污贿赂受到开除党籍处分。2006年,9万多人受到党纪处分,占党员总数1.4‰。
查处形形色色的腐败分子,历来是中国共产党贯彻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体现,惩治腐败、端正党风政风的有效手段。
十六大以来反腐工作形成许多亮点:一是越来越朝制度化和法制化的方向发展,制订了许多重要的法律法规,反腐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二是由于贯彻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三是反腐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明显提高,一些不断变换新花样的腐败行为正在得到有效的监控和查办 。
社会共同参与预防腐败
监察部部长、首任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指出,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有利于协调各部门预防腐败工作,形成预防腐败的整体合力;有利于拓展工作领域,形成全社会预防腐败的良好局面;有利于增强预防腐败能力,提高预防腐败工作专业化水平;有利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关于下一步如何开展工作,指出,国家预防腐败局要以加强对权力运行监督制约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权力滥用。一是加强对预防腐败工作全局性、战略性问题的研究,增强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职责和定位,建立必要的组织协调机制,尽快正常运行;二是积极探索,通过深化改革,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对一些腐败易发多发领域和环节,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开展专题调研,提出治本对策建议;三是加强预防腐败的政策研究,不断创新和完善预防腐败的各项制度,着力推动制度的落实,逐步实现预防腐败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四是集思广益,群策群力,逐步形成各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预防腐败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