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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民和社会农民是针对农民的状态所作的界定.前者是强国家、弱社会的产物;后者则以农民自治为特征,以法律设定为界限来构建国家与农民的良性互动.国家农民向社会农民的转变正是国家权力在农村领域的大范围退出、社会空间在农村扩大的必然结果,变迁遵循的基本理论是:凡是农村能够自治的地方或事物,均由农民自己处理;只有对农村难以自治的事物,才交由国家处理.这种转变有着相应的经济、政治、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