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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拍卖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已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城近郊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及开发区内的房屋拍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拍卖人是指依本办法取得房地产拍卖资格的机构。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其有权处理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