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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有两层含义: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在具体的诉讼中可以发生转移的只能是后者。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这种责任为什么可以转移,它又是如何转移的。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回应:辩论主义原则为举证责任的转移提供了可能性,当事人提出本证和反证的证明活动是举证责任转移的表现形式,法官对证据的自由评价在具体的诉讼中指引着举证责任的转移。后两者共同构成了举证责任转移在具体案件中的运作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