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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制度符合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价值要求,承担着快速解决纠纷、保障弱势群体利益和对程序精细划分的功能。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该制度,但实际运行效果不佳。造成这一困境的原因有四点:一是立法过于原则化,操作性不强;二是受到法院考核制度的约束,法官适用积极性低;三是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受到限制;四是实行一审终审,缺乏有效的救济渠道。为了使小额诉讼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应当借鉴国内外成功的立法和实践经验,从法庭设置、适用范围、审理规则和救济措施等方面完善我国的小额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