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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自小被我伯父收养,伯父去世后,我一直随伯母生活。不久前,我父母因遇车祸而双亡。我得知这个不幸的消息后,主动回去料理了父母的后事,并要求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但我哥哥认为我已送养给他人,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请问,他的说法是否正确?
王刚
王刚朋友:
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就是说,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即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是确立了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消除了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此,由于你已经被伯父母收养,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已经消除,因而一般地说,你已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了。
但是,继承生父母遗产有两种例外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如果生父母生前立有遗嘱,将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已是别人养子的你,那么你就有权取得赠与的遗产。第二种情况是如果你在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同时又对生父母有较多的赡养,且生父母生前又没有以立遗嘱方式赠一定财产给你,那么你除可以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根据《继承法》第14条关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我自小被我伯父收养,伯父去世后,我一直随伯母生活。不久前,我父母因遇车祸而双亡。我得知这个不幸的消息后,主动回去料理了父母的后事,并要求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但我哥哥认为我已送养给他人,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请问,他的说法是否正确?
王刚
王刚朋友:
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就是说,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即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是确立了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消除了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此,由于你已经被伯父母收养,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已经消除,因而一般地说,你已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了。
但是,继承生父母遗产有两种例外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如果生父母生前立有遗嘱,将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已是别人养子的你,那么你就有权取得赠与的遗产。第二种情况是如果你在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同时又对生父母有较多的赡养,且生父母生前又没有以立遗嘱方式赠一定财产给你,那么你除可以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根据《继承法》第14条关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