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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各地开展行政决策程序立法具有一定的功利性,其理论储备并不充分。从当前的评估结果来看,地方行政决策程序立法的整体质量水平不是太高,无论是在宏观的体系架构上,还是在微观的制度设计上,都不免存在着些许的瑕疵。未来的行政决策程序立法应当走全国统一立法的道路,并对行政决策的概念、行政决策程序的价值目标以及制度构成和责任追究等基本要素作一个全面、科学、合理的设计,以将行政决策真正纳入法治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