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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观年间,有一个叫做李好德的人,编造妖言,四处散播,搞得人心惶惶。官府将他抓起来,问成重罪,上报到中央审判机构的大理寺。大理寺的副长官张蕴古亲自审理这个案子后,向唐太宗汇报,说李好德是个癫痫病人。唐朝法律上有残疾人豁免的规定,所以,李好德不应治罪。唐太宗私底下同意宽大处理,张蕴古很高兴,跑到监牢里和李好德下棋玩耍。唐朝对官员的监督甚严,随即就有监察部门的官员弹劾张蕴古,揭发张蕴古的家乡在相州,而李好德的哥哥李厚德正好是相州刺史,所以张蕴古枉法为李好德开脱,他的上奏不实。唐太宗大怒,将张蕴古押往东市处斩,以正法律尊严。
事过不久,又发生了交州都督违背圣旨被处斩的事情。两件事相继发生,唐太宗回想起来,觉得这两个官员罪不至死,处罚太重了,懊悔不已。他因此想得很多,在皇帝用权突破法律规定的时候,竟然没有大臣站出来劝阻,制度就这样轻而易举地被破坏了,这怎么可以呢?必须用制度加以弥补。唐太宗采取了两个措施来补救。
第一,唐太宗把房玄龄等大臣召集起来,严厉批评他们见到皇帝犯错误不能谏诤,相关部门也不覆奏,这是失职,以后再不允许。同时设立新规定,以后凡是死刑,于情可原的必须具录案情上奏,从制度上防止刑罚过重。
第二,规定从今以后所有的死刑犯,即使有命令立即处决的,京城判死刑的必须五次覆奏。地方判的死刑要三次覆奏,并且写入法令之中。唐朝的死刑多次复核规定,就是因为张蕴古的案子而建立的。
唐太宗知错能改,十分可贵。更难得的是他没有停留于就事论事,或者追究个人责任,而是马上想到健全制度,亡羊补牢,这是他高于众多皇帝的地方。
唐太宗做的这一切,就是要身为表率,最高的权力也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运行,法必须大于权。
权与法之争,是关系到国家诚信的根本问题。贞观初年,灾害频生,朝廷下令免除关中两年租税,山东免一年。法令颁布不久,又颁布了第二道敕令,规定已经开征的租税继续执行,等到第二年再抵扣减免。这时还发生另外一件事情,朝廷下令征召十八岁以上男子当兵。负责征兵的大臣告诉唐太宗,十八岁以下的男子中也有体型壮大的可以当兵。于是,唐太宗再度颁布命令,征召十八岁以下壮实男子当兵。这两件事情,可以看出唐太宗发布命令过于随意,大权在握,朝令夕改,不太在意政令的严肃性。所以魏征坚决反对,甚至不肯在命令上签署名字。唐太宗大怒,把魏征等人召来,板起脸来训话。魏征毫不相让,他严肃地对唐太宗说道:自从陛下登基以来,连连几件事情都没有信用。下令免税,百姓听到后欢呼雀跃,而陛下马上改口说今年已征收的不退,明年再抵扣,百姓空欢喜一场,大失所望。征兵令颁布后再追征少年入伍,虽然体型似乎不小,其实没有战斗力,兵多而无用。陛下才当皇帝,开始颁布政令就如此频频变更,让万民生疑,朝廷失信,虽然小有收益,却大伤德义,我真为您惋惜啊!陛下信誓旦旦要以诚信待人,却如此反复,如何取信于人呢?
唐太宗刚当皇帝,缺乏经验,就被魏征教育一通。难得的是唐太宗转怒为喜,如醍醐灌顶,做了自我检讨,当场纠正错误做法,赏赐魏征。
唐太宗提拔的另一位官员也给唐太宗上了一课。这位如此大胆的官员是谁呢?他是担任兵部郎中的戴胄。戴胄为人清正,唐太宗把他提为大理少卿,相当于最高法院的副院长。有关部门汇报,社会上假冒高官和望族混入官员选拔的情况相当严重。古代选拔官员,常常优待大官的后代以及出身于名门望族的子弟。有特权就有人钻空子,所以社会上假冒高官望族的情况屡禁不止。唐太宗颁布敕令,让通过假冒手段当官的人限期自首,如果不自首就处以死刑。限期过了,还是有些人想蒙混过关,拒不自首,结果被抓到了,唐太宗命令将他们处斩。戴胄不同意,拿出法律来,告诉唐太宗根据法律规定只能判处流刑。唐太宗大怒,斥责戴胄说:“难道你要死守法条而让我失信吗?”戴胄不畏惧,反驳道:“皇帝的敕令是出于一时的喜怒,而法律才是国家取信于天下的东西。陛下痛恨选举中的欺诈,所以要杀他们。然而陛下已经知道这样重判不对,就应该依法判处,这是忍个人之小忿,而保存國家之大信。”要是让权力伤害了法律,那就是国家信用的重大损伤。唐太宗立刻醒悟,转怒为喜,对戴胄说:“你能够执法,我还有什么好担忧的呢?”
这些事情并没有这样简单地结束了,唐朝最难得的是把实践中得到的经验教训筛选后变成国家法律,用法律来规范执政。《唐律》第486条明文规定:“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若辄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也就是皇帝发布敕令判案定罪,以及临时的处置,不能成为常法,更不能成为后面判案的根据。如果援引敕令判案,造成过重或者过轻,以故意过失论处。
这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法大于权,不能用皇帝的敕令来改变法律规定。唐太宗要把法律的权威树立起来,就是要把魏晋南北朝以来数百年间权力横行滥用的怪兽关进法治的笼子里面。
(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唐太宗治国风云录——盛世是这样治理的》作者:韩昇)
(本文选自:现代阅读 2015年09期)
事过不久,又发生了交州都督违背圣旨被处斩的事情。两件事相继发生,唐太宗回想起来,觉得这两个官员罪不至死,处罚太重了,懊悔不已。他因此想得很多,在皇帝用权突破法律规定的时候,竟然没有大臣站出来劝阻,制度就这样轻而易举地被破坏了,这怎么可以呢?必须用制度加以弥补。唐太宗采取了两个措施来补救。
第一,唐太宗把房玄龄等大臣召集起来,严厉批评他们见到皇帝犯错误不能谏诤,相关部门也不覆奏,这是失职,以后再不允许。同时设立新规定,以后凡是死刑,于情可原的必须具录案情上奏,从制度上防止刑罚过重。
第二,规定从今以后所有的死刑犯,即使有命令立即处决的,京城判死刑的必须五次覆奏。地方判的死刑要三次覆奏,并且写入法令之中。唐朝的死刑多次复核规定,就是因为张蕴古的案子而建立的。
唐太宗知错能改,十分可贵。更难得的是他没有停留于就事论事,或者追究个人责任,而是马上想到健全制度,亡羊补牢,这是他高于众多皇帝的地方。
唐太宗做的这一切,就是要身为表率,最高的权力也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运行,法必须大于权。
权与法之争,是关系到国家诚信的根本问题。贞观初年,灾害频生,朝廷下令免除关中两年租税,山东免一年。法令颁布不久,又颁布了第二道敕令,规定已经开征的租税继续执行,等到第二年再抵扣减免。这时还发生另外一件事情,朝廷下令征召十八岁以上男子当兵。负责征兵的大臣告诉唐太宗,十八岁以下的男子中也有体型壮大的可以当兵。于是,唐太宗再度颁布命令,征召十八岁以下壮实男子当兵。这两件事情,可以看出唐太宗发布命令过于随意,大权在握,朝令夕改,不太在意政令的严肃性。所以魏征坚决反对,甚至不肯在命令上签署名字。唐太宗大怒,把魏征等人召来,板起脸来训话。魏征毫不相让,他严肃地对唐太宗说道:自从陛下登基以来,连连几件事情都没有信用。下令免税,百姓听到后欢呼雀跃,而陛下马上改口说今年已征收的不退,明年再抵扣,百姓空欢喜一场,大失所望。征兵令颁布后再追征少年入伍,虽然体型似乎不小,其实没有战斗力,兵多而无用。陛下才当皇帝,开始颁布政令就如此频频变更,让万民生疑,朝廷失信,虽然小有收益,却大伤德义,我真为您惋惜啊!陛下信誓旦旦要以诚信待人,却如此反复,如何取信于人呢?
唐太宗刚当皇帝,缺乏经验,就被魏征教育一通。难得的是唐太宗转怒为喜,如醍醐灌顶,做了自我检讨,当场纠正错误做法,赏赐魏征。
唐太宗提拔的另一位官员也给唐太宗上了一课。这位如此大胆的官员是谁呢?他是担任兵部郎中的戴胄。戴胄为人清正,唐太宗把他提为大理少卿,相当于最高法院的副院长。有关部门汇报,社会上假冒高官和望族混入官员选拔的情况相当严重。古代选拔官员,常常优待大官的后代以及出身于名门望族的子弟。有特权就有人钻空子,所以社会上假冒高官望族的情况屡禁不止。唐太宗颁布敕令,让通过假冒手段当官的人限期自首,如果不自首就处以死刑。限期过了,还是有些人想蒙混过关,拒不自首,结果被抓到了,唐太宗命令将他们处斩。戴胄不同意,拿出法律来,告诉唐太宗根据法律规定只能判处流刑。唐太宗大怒,斥责戴胄说:“难道你要死守法条而让我失信吗?”戴胄不畏惧,反驳道:“皇帝的敕令是出于一时的喜怒,而法律才是国家取信于天下的东西。陛下痛恨选举中的欺诈,所以要杀他们。然而陛下已经知道这样重判不对,就应该依法判处,这是忍个人之小忿,而保存國家之大信。”要是让权力伤害了法律,那就是国家信用的重大损伤。唐太宗立刻醒悟,转怒为喜,对戴胄说:“你能够执法,我还有什么好担忧的呢?”
这些事情并没有这样简单地结束了,唐朝最难得的是把实践中得到的经验教训筛选后变成国家法律,用法律来规范执政。《唐律》第486条明文规定:“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若辄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也就是皇帝发布敕令判案定罪,以及临时的处置,不能成为常法,更不能成为后面判案的根据。如果援引敕令判案,造成过重或者过轻,以故意过失论处。
这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法大于权,不能用皇帝的敕令来改变法律规定。唐太宗要把法律的权威树立起来,就是要把魏晋南北朝以来数百年间权力横行滥用的怪兽关进法治的笼子里面。
(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唐太宗治国风云录——盛世是这样治理的》作者:韩昇)
(本文选自:现代阅读 2015年0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