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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鄂政办发[2007]11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条例》全面、正确、有效施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施行《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