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司法》设计了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经理、监事会(组织机构监事)等核心公司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秘书、清算组织等补强公司组织机构两种类型法定公司组织机构。根据公司组织机构理论上的五种分类法,核心公司组织机构、补强公司组织机构各有其自身的属性和地位。与此相适应,股东(大)会国家法需要从属性和地位两个方面改进、董事会国家法从地位方面改进、建议取消法定代表人国家法设计、国家法延长监事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