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考核方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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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为高职院校必修课程体系的核心组成,在提升高职院校学生的道德素养与法律意识,对于学生的全面成长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基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开设的重要性,文章以课程考核作为研究中心,从多个维度出发,对课程开设的目的、课程内容提单以及考核标准,形成完整的课程考核方式。
  【关键词】高职院校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课程考核 方式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8)16-0048-02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在高职院校中的稳步开展,能够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与人生观,树立起尊法、守法的法制观念,对于高职院校学生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作用。受制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考核没有真正得到落实,粗浅、片面的考核方式无法真正实现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开设效果的评估,难以真正意义上实现对教学实践的引导、规范。基于这种情况,文章将课程考核作为研究重点,明确现阶段《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考核方式存在的问题,廓清改革的方向与基本内容,在此基础上,采取针对性的手段,完善课程考核方式。
  一、现阶段《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考核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高职院校在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之后,对于其考核方式普遍存在着以下问题。
  1.考核结果与学生行为的分离
  目前高职院校对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考核主要是以期末考察的方式进行,采用开卷考试的方式,对学生的理论能力进行评估,这种考核方式显然没有达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开设的目的。这种考核方式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特点存在一定的背离,对于该课程而言,理论与实践是两个维度,考核既需要期末进行理论性考核,也需要對学生的日常行为进行观察,避免考核结果与学生行为分离的情况[1]。
  2.考核方式单一
  高职院校对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核工作,基本上全部由任课教师承担,这种考核方式虽然在一定层面上,能够提升考核质量,但是教师对于部分学生的偏见,极有可能反映在考核结果之中,单一的考核方式,无法真正反映出学生的道德素质与法律意识,从而搓伤学生参与相关理论学习与实践的积极性。
  3.教学内容与现实的异化
  从教育部公布的数据来看,一部分高职院校的学生认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的相关内容,与实际生活学习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很多现实生活中的疑惑在课程之中并不能得到科学的解答。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很少讲社会热点问题、难点问题融入到课堂之中,这种教学内容与现实生活之间的异化,势必影响考核内容设置的合理性与全面性,进而影响整个课程的教学实践效果[2]。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核方式改革的原则
  1.学生主体性原则
  学生主体性原则要求在课程考核的各个环节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学生的课堂主体地位,发掘学生进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在课堂之中,创设情境,为学生的学习活动营造出良好的环境,在这种氛围下,激发学生努力学习,潜心思考,提升课堂效率。
  2.全面考核原则
  为了转变单一的课程考核体系,推动学生理论能力与实践能力的共同进步,学校管理者与教师在进行课程考核改革的过程中,需要明确全面考核原则的框架作用。将总结性评价、过程性评价相结合,将理论知识考察与实践能力考核相结合,丰富考核的内容与考核主体,在降低教师考核压力的同时,稳步提升考核的公正性。
  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考核的方式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考核方式的改革需要从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两个维度入手,在全面性与主体性原则的引导下,推动考核方式改革工作的稳步进行。
  (1)考核内容的改革
  将理论与实践纳入到考核内容之中,理论考核主要着眼于基础理论、基本观点以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实践考核则主要从思想表现、守法情况以及寒暑假实践情况入手,进行全面考核,具体来看,设立班级观察员,负责对班级内部每位同学的日常思想动态进行监控与考核,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记录。对于守法情况的考核主要与公安部门进行合作,对违法学生进行记录,在每学期的寒暑假,通过开展主题丰富的实践活动,并对实践结果进行考核,强化学生对于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增强学生动手能力[3]。
  (2)考核方法的改革
  在考核方式改革的过程中,考核方式可以将提问式、讨论式、课外作业法、期末考核法等多种方式,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内部形成一个完整、系统的考核机制。避免单一式的考核方式给考核结果带来的不利影响,从实际操作来看,谈论式、课外作业法的考核,可以由学生作为考核的主体,依据自身对于相关知识理论的掌握情况,对其他学生的讨论成果以及作业完成质量进行评估考核,从而避免了单一的教师考核带来的弊端,增强考核方式的有效性与科学性,为后续教学活动的开展创造条件。
  三、结语
  基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考核方式存在的问题,文章在厘清考核方式弊端的基础上,逐步确立起考核方式改革的原则,并以此为基础,采取针对性的手段,稳步推动课程考核方式的变革,以期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在高职院校中的开展创设良好条件。
  参考文献:
  [1]郝敏.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改革实践初探[J].内蒙古教育:b,2017(5):105-106.
  [2]林青.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改革初探[J].科技视界,2015(24):82-82.
  [3]张争宇.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开展“慕课”教学改革初探[J].未来英才,2017(10):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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