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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保留具有消除隐含在冲突规范中的某种危险性的功能,并作为国际私法的安全阀而存在。但由于公共秩序保留赋予了法官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常常会滥用这一制度。各国主要从立法措辞、立法标准、排除外国法后应适用的法律等方面加以限制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我国也应该结合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合理、正确地进行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