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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08年浙江反贪成果,受贿689万余元的浙江省体育局原规划财务处副处长何炜“无意中”成了该年度浙江省因受贿被判死缓的第一人,而向他行贿的包工头田妙法也成了近年来浙江省因行贿罪获刑最重的行贿人。透视这起特大受贿案,分析工程建设领域受贿者与行贿人这对利益攸关方的“特殊关系”,从中可以推理出这样一个结论:行贿人,其实就是受贿者的掘墓人。
受贿,是受贿者的“座右铭”
何炜,1965年7月28日出生在浙江省金华市一个经济条件较为优越的家庭。有着家人的呵护,何炜一直顺利地成长着,1984年考入南京建筑工程学院土木工民建专业,毕业留校做了5年助教。如果何炜一直安于校园的宁静,或许他也早已成为建筑业界的教授,也可能不会走到今天这一步。但是,何炜认为大学老师有前途没“钱”途,经济上太清贫。1993年6月,他不顾家人的劝阻,毅然离开南京建筑工程学院,来到杭州的一家房地产公司做起了工程项目经理,也就是包工头。次年又跳槽到了杭州一家建筑工程公司,仍是做包工头,一年后他又快速地换到了一家省属国有房产公司,还是做项目经理。3年里跳了3次槽,3年的包工头生活让他学到了不少工程建筑领域的行受贿“潜规则”,也使他成功实现了一个大学教师到一个土木建筑工程师的转型。
因为有“土木建筑工程师”的招牌,1996年12月,何炜顺利地进入浙江省体育局规划财务处,当上了公务员。当时成立不久的浙江省体育局承担着领跑浙江体育事业起飞的大任,大量的体育工程建设待建,工程建筑类的专业人才十分匮乏。于是,懂建筑的何炜自然被委以重任,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实施,虽为位轻的科员但实际权重不亚于处长,甚至胜于分管的副局长,局里基建工程的项目管理、资金结算等,他都能一人说了算。
1997年底,浙江省不少体育工程陆续筹建,何炜迅速进入“角色”,没几天就在家中“客气”地收受一工程承包人陈某送的1万元,第一次尝到了权力的甜头。当第二年过年时,何炜第二次在家中收受省体育局健身中心工程承包人赵某送的2万元“拜年礼”时,他开始把“客套话”省略了。到了2000年中秋节,当何炜第三次在家中收受赵某送的5万元“过节费”时,用手掂了掂,就扔到茶几上。不久后,何炜又在杭州德胜路与久盛巷交叉路口,将赵某的3万元现金放入自己随身的公文包中。
2001年9月,随着浙江省体育运动训练中心在杭州市萧山区钱江科教城区内的动工兴建。他开始不满足于人家过年过节送的几万元钱,主动出击向有求于他的人伸手索要财物了。当时,杭州一家建筑设计院正在积极争取拿到萧山体育训练基地有关场馆的设计业务,找到何炜帮忙。何炜看上了该院院长寿某新买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就以借为名,将这辆近15万元新车占为己有,直到案发时,这辆车还没有还给主人寿某。
不久,何炜又向寿某提出要配个车位。寿某只好由单位出了16万元钱以何炜妻子王某的名义购买一个位于杭州市湖墅嘉园A区18号的地下车位。
2006年2月何炜被任命为浙江省体育局规划财务处副处长兼局基建办副主任后,手中的权力更大了,胃口也急剧增大。单是2006年8月12日,何炜就从寿某等人处向杭州一家设计院索得25万元,后来,何炜又向该设计院的蒋某开口索要了12万元。
省体育局萧山体育训练中心二期公寓楼的女承包人周某更是被何炜的索贿吓怕了。2005年10月,何炜第一次开口就向她索要了30万元。当年底,何炜又索要35万元,从2005年至2007年,何炜向周某索要钱款总计174万元,还不包括周某主动送上的2万元,何炜用这些钱购买了杭州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G区23层2318室房屋一套用于投资。
在被查实和认定的689万余元受贿款中,索贿数额高达573万!
行贿,是行贿人的“通行证”
多的工程承包商来说,手握基建工程项目大权的何炜是他们的“衣食父母”,而“行贿”也无疑成了他们获
项目的“通行证”。
浙江省萧山体育运动训练中心工程土建项目预算3亿元、总投资预算近9亿元,总占地面积31万余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4余万平方米,将建田径场、足球场、网球场、排球场等10多场馆,以及教学楼、接待中心、运动员教练员公寓等配套设施。工程细分项目更多。面对这样一只诱人的“超级蛋糕”,包工头们亮出的“绝活”就是:行贿。
一家膜结构工程公司无论从资质还是实力,本来都无缘问鼎萧山体训中心田径场馆、游泳馆、跳水馆、球类综合馆膜结构工程,但是该公司经理徐某通过向何炜行贿14万元人民币、1000欧元以及“雷达”牌手表1块后,顺利地承接到了大量工程,在随后的工程款支付中,何炜也格外照顾,使徐某赚了不少钱。
陈某能够成功承包浙江省体育局萧山训练基地游泳馆、田径馆及萧山体育训练中心训练馆、竞技体育馆等建筑工程,并按时拿到工程款,与他平时不停地向何炜“烧香”不无关系。虽然在何炜收受陈某总计107.27万元人民币、5000美元、2万元港币的款项中,有96.27万元人民币属于何炜以拜年等事由的名义,向陈某索取的。但是,不可否认,“陈某的行贿确实拉近了我们之间的关系,不仅增加我评标时对他的印象分,也使我在工程款支付时毫不犹豫地给予支持。”何炜对办案检察官说。
供应商徐某、某工程咨询公司业务员夏某、某消防安全技术公司总经理吕某……都为了分到在萧山体育训练中心相关工程的“一杯羹”,送给何炜5000至1万元后,如愿以偿。
行贿人的“成功示范效应”又吸引着更多的包工头加入到行贿的行列。田听说不少人承包萧山体育运动训练中心有关工程都发了财,也动起包工程的念头。
田妙法自己没有建筑公司,于是采取挂靠在别的公司门下承接工程,给挂靠单位交点管理费。对这一明显违反规定的做法,心知肚明的何炜不但不阻止反而积极为田妙法提供方便。2003年下半年,在何炜的帮助下,田妙法不经招投标程序就承接了萧山体育运动训练中心的乒乓球馆、网球场等工程。当年底,何炜又从田妙法手里索要了20万元。
何炜还将工程造价达280多万元原本应招投标的萧山体训中心投掷馆工程化解,改为内部议标,并改变配套工程原承包人为田妙法。在议标中,田妙法授意他人将其他单位的标书金额抬高,并使用他人私刻印章伪造的标书进行议标,以挂靠、承包等手段通过何炜获得了萧山体训中心投掷馆工程。在工程款结算中何炜又为田妙法提供方便,该工程最后决算价370多万元。为表示感谢,田妙法将50万元现金送到何炜岳母家楼下,何炜当然照收不误。
2006年3月,何炜又以母亲张某的名义购买萧山湘湖人家湘滨苑18幢1号排屋,向田妙法索要229万余元购房款。想到日后还要何炜照顾,田妙法顾不上扫马路时被车撞成三级伤残卧床在家的妻子的反对,借钱给何炜买房。
田妙法成了行贿何炜的“第一大户”,也成了近年来浙江省因行贿罪获刑最重的行贿人。
警示:行贿人是受贿者的掘墓人
在受贿的路上,何炜有些飘飘然了,偶尔也曾茫然,有过中止犯罪的念头,但贪欲又迅速占了上风。为寻找刺激,何炜爱上了赌博。于是,他经常出没在杭州大大小小的棋牌室、麻将馆,输了就打电话给那些包工头来买单。后来,他又跟有求于他的老板们到澳门赌,一次就收受老板1万元港币赌博筹码。
再后来,随着受贿数额越来越大,何炜开始考虑这些钱的保值增值了,要为还在上小学的女儿谋划将来:出国留学、衣食无忧……,他把这些款项用于投资房产外,还以妻子等人名义买基金……
他天真地认为那些行贿他的包工头既然也得到了相应的利益,自然就会和他“和谐相处”的。没人告发,那么除了行受贿双方你知我知外,谁还能查到自己头上?
2007年12月21日何炜被杭州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以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才如梦方醒: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2008年1月22日,田妙法主动到杭州市检察院投案,当天就因涉嫌行贿犯罪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经杭州市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2008年7月29日,杭州市中级法院对何炜受贿案、田妙法行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依法认定何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索取他人财物以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累计金额达689万余元人民币,并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田妙法在工程承接、建设中,违反国家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何炜300万余元的钱款,后亦实际获取该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何炜所获财物中有绝大部分系索贿性质,应予从重处罚。何炜受贿、田妙法行贿情节均属特别严重,均应分别予以严惩,以受贿罪判处何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以行贿罪判处田妙法有期徒刑七年。
一审判决后,何炜和田妙法均不服,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省高级法院经审理后,于2008年10月28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程建设领域一直是贿赂案件高发地带,行贿人往往成为受贿者的掘墓人,不断腐蚀着干部队伍。据了解,该领域内的贿赂犯罪案件占检察机关查处总贿赂犯罪案件的六成以上,此案可以说是一个典型样本。负责审查起诉此案的杭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人员分析此案认为,何炜走上犯罪道路,固然与他个人素质不高、本性贪婪、法治观念淡薄等有关,但不可否认,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实质性的监督,也是导致何炜这样一个位轻权重干部最终堕落的重要因素。而田妙法敢于以身试法,很大程度归结为目前仍大行其道于工程建设中显性的“潜规则”在起着催化作用。“这些‘潜规则’动摇了公平公正的工程建设市场竞争环境,毒化了社会风气,使大量有效的制度得不到落实,法律法规形同虚设,工程招投标过程漏洞百出,挂靠转包等层出不穷,权钱交易成为必然。”长期以来,何炜既是业主方,同时又是招投标专家,何炜规避招投标法,将工程化零的做法在目前工程领域仍大量存在,这不能不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笔者注意到,虽然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已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对该领域的贿赂犯罪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了贿赂犯罪案件的发生,但由于缺少法律上强力支持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这一防腐利器的威力大大削弱。为此,检察官建议,不妨对现行的行贿犯罪档案扩展为行贿行为档案,再借助于法律法规的配套和制度的完善,从而真正封杀工程领域行受贿“潜规则”的生存空间。
(作者单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受贿,是受贿者的“座右铭”
何炜,1965年7月28日出生在浙江省金华市一个经济条件较为优越的家庭。有着家人的呵护,何炜一直顺利地成长着,1984年考入南京建筑工程学院土木工民建专业,毕业留校做了5年助教。如果何炜一直安于校园的宁静,或许他也早已成为建筑业界的教授,也可能不会走到今天这一步。但是,何炜认为大学老师有前途没“钱”途,经济上太清贫。1993年6月,他不顾家人的劝阻,毅然离开南京建筑工程学院,来到杭州的一家房地产公司做起了工程项目经理,也就是包工头。次年又跳槽到了杭州一家建筑工程公司,仍是做包工头,一年后他又快速地换到了一家省属国有房产公司,还是做项目经理。3年里跳了3次槽,3年的包工头生活让他学到了不少工程建筑领域的行受贿“潜规则”,也使他成功实现了一个大学教师到一个土木建筑工程师的转型。
因为有“土木建筑工程师”的招牌,1996年12月,何炜顺利地进入浙江省体育局规划财务处,当上了公务员。当时成立不久的浙江省体育局承担着领跑浙江体育事业起飞的大任,大量的体育工程建设待建,工程建筑类的专业人才十分匮乏。于是,懂建筑的何炜自然被委以重任,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实施,虽为位轻的科员但实际权重不亚于处长,甚至胜于分管的副局长,局里基建工程的项目管理、资金结算等,他都能一人说了算。
1997年底,浙江省不少体育工程陆续筹建,何炜迅速进入“角色”,没几天就在家中“客气”地收受一工程承包人陈某送的1万元,第一次尝到了权力的甜头。当第二年过年时,何炜第二次在家中收受省体育局健身中心工程承包人赵某送的2万元“拜年礼”时,他开始把“客套话”省略了。到了2000年中秋节,当何炜第三次在家中收受赵某送的5万元“过节费”时,用手掂了掂,就扔到茶几上。不久后,何炜又在杭州德胜路与久盛巷交叉路口,将赵某的3万元现金放入自己随身的公文包中。
2001年9月,随着浙江省体育运动训练中心在杭州市萧山区钱江科教城区内的动工兴建。他开始不满足于人家过年过节送的几万元钱,主动出击向有求于他的人伸手索要财物了。当时,杭州一家建筑设计院正在积极争取拿到萧山体育训练基地有关场馆的设计业务,找到何炜帮忙。何炜看上了该院院长寿某新买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就以借为名,将这辆近15万元新车占为己有,直到案发时,这辆车还没有还给主人寿某。
不久,何炜又向寿某提出要配个车位。寿某只好由单位出了16万元钱以何炜妻子王某的名义购买一个位于杭州市湖墅嘉园A区18号的地下车位。
2006年2月何炜被任命为浙江省体育局规划财务处副处长兼局基建办副主任后,手中的权力更大了,胃口也急剧增大。单是2006年8月12日,何炜就从寿某等人处向杭州一家设计院索得25万元,后来,何炜又向该设计院的蒋某开口索要了12万元。
省体育局萧山体育训练中心二期公寓楼的女承包人周某更是被何炜的索贿吓怕了。2005年10月,何炜第一次开口就向她索要了30万元。当年底,何炜又索要35万元,从2005年至2007年,何炜向周某索要钱款总计174万元,还不包括周某主动送上的2万元,何炜用这些钱购买了杭州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G区23层2318室房屋一套用于投资。
在被查实和认定的689万余元受贿款中,索贿数额高达573万!
行贿,是行贿人的“通行证”
多的工程承包商来说,手握基建工程项目大权的何炜是他们的“衣食父母”,而“行贿”也无疑成了他们获
项目的“通行证”。
浙江省萧山体育运动训练中心工程土建项目预算3亿元、总投资预算近9亿元,总占地面积31万余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4余万平方米,将建田径场、足球场、网球场、排球场等10多场馆,以及教学楼、接待中心、运动员教练员公寓等配套设施。工程细分项目更多。面对这样一只诱人的“超级蛋糕”,包工头们亮出的“绝活”就是:行贿。
一家膜结构工程公司无论从资质还是实力,本来都无缘问鼎萧山体训中心田径场馆、游泳馆、跳水馆、球类综合馆膜结构工程,但是该公司经理徐某通过向何炜行贿14万元人民币、1000欧元以及“雷达”牌手表1块后,顺利地承接到了大量工程,在随后的工程款支付中,何炜也格外照顾,使徐某赚了不少钱。
陈某能够成功承包浙江省体育局萧山训练基地游泳馆、田径馆及萧山体育训练中心训练馆、竞技体育馆等建筑工程,并按时拿到工程款,与他平时不停地向何炜“烧香”不无关系。虽然在何炜收受陈某总计107.27万元人民币、5000美元、2万元港币的款项中,有96.27万元人民币属于何炜以拜年等事由的名义,向陈某索取的。但是,不可否认,“陈某的行贿确实拉近了我们之间的关系,不仅增加我评标时对他的印象分,也使我在工程款支付时毫不犹豫地给予支持。”何炜对办案检察官说。
供应商徐某、某工程咨询公司业务员夏某、某消防安全技术公司总经理吕某……都为了分到在萧山体育训练中心相关工程的“一杯羹”,送给何炜5000至1万元后,如愿以偿。
行贿人的“成功示范效应”又吸引着更多的包工头加入到行贿的行列。田听说不少人承包萧山体育运动训练中心有关工程都发了财,也动起包工程的念头。
田妙法自己没有建筑公司,于是采取挂靠在别的公司门下承接工程,给挂靠单位交点管理费。对这一明显违反规定的做法,心知肚明的何炜不但不阻止反而积极为田妙法提供方便。2003年下半年,在何炜的帮助下,田妙法不经招投标程序就承接了萧山体育运动训练中心的乒乓球馆、网球场等工程。当年底,何炜又从田妙法手里索要了20万元。
何炜还将工程造价达280多万元原本应招投标的萧山体训中心投掷馆工程化解,改为内部议标,并改变配套工程原承包人为田妙法。在议标中,田妙法授意他人将其他单位的标书金额抬高,并使用他人私刻印章伪造的标书进行议标,以挂靠、承包等手段通过何炜获得了萧山体训中心投掷馆工程。在工程款结算中何炜又为田妙法提供方便,该工程最后决算价370多万元。为表示感谢,田妙法将50万元现金送到何炜岳母家楼下,何炜当然照收不误。
2006年3月,何炜又以母亲张某的名义购买萧山湘湖人家湘滨苑18幢1号排屋,向田妙法索要229万余元购房款。想到日后还要何炜照顾,田妙法顾不上扫马路时被车撞成三级伤残卧床在家的妻子的反对,借钱给何炜买房。
田妙法成了行贿何炜的“第一大户”,也成了近年来浙江省因行贿罪获刑最重的行贿人。
警示:行贿人是受贿者的掘墓人
在受贿的路上,何炜有些飘飘然了,偶尔也曾茫然,有过中止犯罪的念头,但贪欲又迅速占了上风。为寻找刺激,何炜爱上了赌博。于是,他经常出没在杭州大大小小的棋牌室、麻将馆,输了就打电话给那些包工头来买单。后来,他又跟有求于他的老板们到澳门赌,一次就收受老板1万元港币赌博筹码。
再后来,随着受贿数额越来越大,何炜开始考虑这些钱的保值增值了,要为还在上小学的女儿谋划将来:出国留学、衣食无忧……,他把这些款项用于投资房产外,还以妻子等人名义买基金……
他天真地认为那些行贿他的包工头既然也得到了相应的利益,自然就会和他“和谐相处”的。没人告发,那么除了行受贿双方你知我知外,谁还能查到自己头上?
2007年12月21日何炜被杭州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以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才如梦方醒: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2008年1月22日,田妙法主动到杭州市检察院投案,当天就因涉嫌行贿犯罪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经杭州市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2008年7月29日,杭州市中级法院对何炜受贿案、田妙法行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依法认定何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索取他人财物以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累计金额达689万余元人民币,并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田妙法在工程承接、建设中,违反国家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何炜300万余元的钱款,后亦实际获取该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何炜所获财物中有绝大部分系索贿性质,应予从重处罚。何炜受贿、田妙法行贿情节均属特别严重,均应分别予以严惩,以受贿罪判处何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以行贿罪判处田妙法有期徒刑七年。
一审判决后,何炜和田妙法均不服,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省高级法院经审理后,于2008年10月28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程建设领域一直是贿赂案件高发地带,行贿人往往成为受贿者的掘墓人,不断腐蚀着干部队伍。据了解,该领域内的贿赂犯罪案件占检察机关查处总贿赂犯罪案件的六成以上,此案可以说是一个典型样本。负责审查起诉此案的杭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人员分析此案认为,何炜走上犯罪道路,固然与他个人素质不高、本性贪婪、法治观念淡薄等有关,但不可否认,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实质性的监督,也是导致何炜这样一个位轻权重干部最终堕落的重要因素。而田妙法敢于以身试法,很大程度归结为目前仍大行其道于工程建设中显性的“潜规则”在起着催化作用。“这些‘潜规则’动摇了公平公正的工程建设市场竞争环境,毒化了社会风气,使大量有效的制度得不到落实,法律法规形同虚设,工程招投标过程漏洞百出,挂靠转包等层出不穷,权钱交易成为必然。”长期以来,何炜既是业主方,同时又是招投标专家,何炜规避招投标法,将工程化零的做法在目前工程领域仍大量存在,这不能不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笔者注意到,虽然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已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对该领域的贿赂犯罪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了贿赂犯罪案件的发生,但由于缺少法律上强力支持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这一防腐利器的威力大大削弱。为此,检察官建议,不妨对现行的行贿犯罪档案扩展为行贿行为档案,再借助于法律法规的配套和制度的完善,从而真正封杀工程领域行受贿“潜规则”的生存空间。
(作者单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