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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会议中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四种形态”重新定义.党的十九大,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纳入党章,并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会议中深化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始终保持高压反腐态势.本文结合国家单位的具体工作,探析了“四种形态”的内涵与价值体现,并尝试探究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