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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古今中外,腐败的根本就是运用权力失衡,失控所致,一些掌控权力的某些机关或一些干部严重背离人民的意愿,把权力私有、特权化、关系化、商品化,为小集团或个人谋私利,滥用权力导致腐败。因此防范权力腐败除了以德倡廉,以德促廉外,最根本的是通过加强监督,立法制约权力,防止权力被滥用。
1.以德倡廉,筑起“反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
当前,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下,由于道德理想的迷人,道德观念的错位,道德准则的失范,引起道德行为的失序。引起一些地方腐败贪污、受赌、以权谋私等现象严重。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思想道德观念淡薄,道德行为主体摆脱了自己应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因此必须加强伦理道德建设,就是要以德倡廉,强化道德规范,筑起“不想腐败”的思想道德的防线,从而抑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加强伦理道德建设,必须弘扬优良的德政传统,唤醒权力主体的自律意识,培育廉洁自律的良好氛围,就是要继承我们民族,我们党的公正、廉洁、自律等观念,以及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艰苦朴素、大庆铁人等精神,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民公仆”意识,从而淡化权欲,诚心为民,廉洁公正,克己奉公,举觉任能,为戒徇私,开拓创新,勇于进取,强化公职人员的廉政,勤政意识,引导他们为人民常好权、用好权,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塑造一批廉政、勤班的道德楷模,充分发挥榜样力量,通过树立廉洁自律的典型形成全社会廉洁的风气,进而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
2.以监督促廉、建立“反腐败”的权力运行机制。
监督是对社会生活的管理者以及社会管理运行进行监督检查,惩戒和制约的行为,是防范腐败的根本性措施。
实践证明,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没有有效的监督就不会有腐败现象的真正遏制,腐败的实质是滥用权力,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反映了对权力的失控失监。改革开放以来,消极腐败现象之所以能乘隙而生,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够大,没有有效地将各个监督机构凝聚在一起,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相互扯皮,推诿,从而致使某些党员干部视党纪为“摆设”,视政令为“白条”,你禁你的,他干他的,从而导致个人或集体违纪违法案件不断发生。因此必须完善和改进监督机制,建立一个一整套的管一监督机制。
2.1要进一步完善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绝不能一人说的算,绝不能一支笔审批,主要负责人要胸怀大局,作风民主,自觉接受班子成员的监督,要重视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使“举报箱”、“举报电话”、“领导接待制度”等监督措施真正发挥作用,强化职工部门的监督,使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名副其实,防止个人说的算和个人专断,要把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曝光性相结合。真正建立起党内和党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制度,从而形成张有力的监督网络,达到促廉的目的。
2.2要强化以权力互相制约为主要内容的内部监督机制,以大量违纪违法案件中不难看出,许多腐败分子作案手段并不高明,但都为所欲为,畅通无阻,屡屡得手,突出反映出有些单位、部门疏于防范和管理,监督不到位,制约不得力,关键是干部权力不能太集中,不能把具有相互制约的职责,权力集中于一个部门或一个人,改变一个人说的算的权力结构。对掌管人、财、物等容易产生腐败,滋生不正之风的重要岗位,环节和部位在定期进行轮换的同时,还要加强岗位内部的制约机制建设,强化业务和分工的制约,达到各个环节上的互相制约,政务公开,财产申报,离职审查的促廉倡勤目的。
3.以法护廉,创造“反腐败”的法律环境。
惩治腐败,建设廉政,需要运用教育的、行政的、法律的多种手段,才能取得成效,法律无疑是最为有效的手段。
过去是靠行政命令搞运动,强制价值观改造,对人们有一定影响,但是很偏面和局限性。近十多年来,各地、各行业发布的反腐倡廉的文件,通知数不胜数,腐败之风并无收敛之迹象,主要在于不论说服教育还是道德约束,都没有强制的保障为后盾,一般政策性规定强制力十分有限。而法律可以只顾个人需要而不顾法律的规范要求的行为变到惩处。为此,我们必须加强廉政法制化建设,树立法律权威,把廉政建设的立足点放在不以个人品质和意志为转移,保证制度化,经常化和有序化。正如邓小平同志在谈到廉政建设时所讲“正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3.1要大力加强和完善廉政立法。要以法律形式明确界定是与非,确认廉政,腐败的内涵外延,用法律规定衡量领导干部,是否违背人民的意志,是否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等腐败行为,廉政立法的目的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这是将反腐倡廉纳入法制轨道的前提条件和重要环节。目前虽然有了一些法律法规,但是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多,改革性占据主要地位。缺乏整体性和配套性,惩罚性规定较多,强制性规定较少,原则性强,操作性差,不能适应反腐贩斗争形势发展的需要,应尽快制定《廉政法》等有关法律,使执法者真正有法可依,有法可用,逐步建立起一套严密的严格的廉政法律法规体系。
3.2要严格执法,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运用它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因此要求执法者必须自身守法,另一方面要求执法者严格执行法律、适应法律、从而保证法的实现,坚持教育惩片并重,惩处腐败分子要狠,要准,要严,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分明,伸张正气,打击邪气。同时对于违法者,一律严惩,借以有效地警戒后人,使之望贪却步。
综上所述,通过以德倡廉,以监督促廉,以法护廉,为防范权力腐败筑起一道思想道德防线,建立一套相互制约权力运行机制,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从而使用官者,掌权者“不想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进而达到净化社会环境,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目的。
(作者单位:大庆钻探钻井二公司保卫大队)
1.以德倡廉,筑起“反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
当前,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下,由于道德理想的迷人,道德观念的错位,道德准则的失范,引起道德行为的失序。引起一些地方腐败贪污、受赌、以权谋私等现象严重。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思想道德观念淡薄,道德行为主体摆脱了自己应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因此必须加强伦理道德建设,就是要以德倡廉,强化道德规范,筑起“不想腐败”的思想道德的防线,从而抑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加强伦理道德建设,必须弘扬优良的德政传统,唤醒权力主体的自律意识,培育廉洁自律的良好氛围,就是要继承我们民族,我们党的公正、廉洁、自律等观念,以及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艰苦朴素、大庆铁人等精神,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民公仆”意识,从而淡化权欲,诚心为民,廉洁公正,克己奉公,举觉任能,为戒徇私,开拓创新,勇于进取,强化公职人员的廉政,勤政意识,引导他们为人民常好权、用好权,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塑造一批廉政、勤班的道德楷模,充分发挥榜样力量,通过树立廉洁自律的典型形成全社会廉洁的风气,进而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
2.以监督促廉、建立“反腐败”的权力运行机制。
监督是对社会生活的管理者以及社会管理运行进行监督检查,惩戒和制约的行为,是防范腐败的根本性措施。
实践证明,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没有有效的监督就不会有腐败现象的真正遏制,腐败的实质是滥用权力,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反映了对权力的失控失监。改革开放以来,消极腐败现象之所以能乘隙而生,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够大,没有有效地将各个监督机构凝聚在一起,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相互扯皮,推诿,从而致使某些党员干部视党纪为“摆设”,视政令为“白条”,你禁你的,他干他的,从而导致个人或集体违纪违法案件不断发生。因此必须完善和改进监督机制,建立一个一整套的管一监督机制。
2.1要进一步完善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绝不能一人说的算,绝不能一支笔审批,主要负责人要胸怀大局,作风民主,自觉接受班子成员的监督,要重视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使“举报箱”、“举报电话”、“领导接待制度”等监督措施真正发挥作用,强化职工部门的监督,使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名副其实,防止个人说的算和个人专断,要把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曝光性相结合。真正建立起党内和党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制度,从而形成张有力的监督网络,达到促廉的目的。
2.2要强化以权力互相制约为主要内容的内部监督机制,以大量违纪违法案件中不难看出,许多腐败分子作案手段并不高明,但都为所欲为,畅通无阻,屡屡得手,突出反映出有些单位、部门疏于防范和管理,监督不到位,制约不得力,关键是干部权力不能太集中,不能把具有相互制约的职责,权力集中于一个部门或一个人,改变一个人说的算的权力结构。对掌管人、财、物等容易产生腐败,滋生不正之风的重要岗位,环节和部位在定期进行轮换的同时,还要加强岗位内部的制约机制建设,强化业务和分工的制约,达到各个环节上的互相制约,政务公开,财产申报,离职审查的促廉倡勤目的。
3.以法护廉,创造“反腐败”的法律环境。
惩治腐败,建设廉政,需要运用教育的、行政的、法律的多种手段,才能取得成效,法律无疑是最为有效的手段。
过去是靠行政命令搞运动,强制价值观改造,对人们有一定影响,但是很偏面和局限性。近十多年来,各地、各行业发布的反腐倡廉的文件,通知数不胜数,腐败之风并无收敛之迹象,主要在于不论说服教育还是道德约束,都没有强制的保障为后盾,一般政策性规定强制力十分有限。而法律可以只顾个人需要而不顾法律的规范要求的行为变到惩处。为此,我们必须加强廉政法制化建设,树立法律权威,把廉政建设的立足点放在不以个人品质和意志为转移,保证制度化,经常化和有序化。正如邓小平同志在谈到廉政建设时所讲“正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3.1要大力加强和完善廉政立法。要以法律形式明确界定是与非,确认廉政,腐败的内涵外延,用法律规定衡量领导干部,是否违背人民的意志,是否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等腐败行为,廉政立法的目的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这是将反腐倡廉纳入法制轨道的前提条件和重要环节。目前虽然有了一些法律法规,但是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多,改革性占据主要地位。缺乏整体性和配套性,惩罚性规定较多,强制性规定较少,原则性强,操作性差,不能适应反腐贩斗争形势发展的需要,应尽快制定《廉政法》等有关法律,使执法者真正有法可依,有法可用,逐步建立起一套严密的严格的廉政法律法规体系。
3.2要严格执法,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运用它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因此要求执法者必须自身守法,另一方面要求执法者严格执行法律、适应法律、从而保证法的实现,坚持教育惩片并重,惩处腐败分子要狠,要准,要严,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分明,伸张正气,打击邪气。同时对于违法者,一律严惩,借以有效地警戒后人,使之望贪却步。
综上所述,通过以德倡廉,以监督促廉,以法护廉,为防范权力腐败筑起一道思想道德防线,建立一套相互制约权力运行机制,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从而使用官者,掌权者“不想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进而达到净化社会环境,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目的。
(作者单位:大庆钻探钻井二公司保卫大队)